南京业主可以拒交物业费吗:五种情形能主张,三种情形不能
房产纠纷

南京业主可以拒交物业费吗:五种情形能主张,三种情形不能

2024-05-31 · 丁传明律师 · 以案释法
丁
丁传明律师
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 13201201710404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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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服务可拒交,服务瑕疵只能减交。空置、房屋质量、邻里纠纷都不是拒交理由。

可以主张拒交或减交的,通常是五种情形:物业未提供服务、服务严重不达标、擅自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合同已终止。仅以“没住人”“没享受到服务”“房屋质量有问题”为由拒交,法院一般不支持。

物业费是小区里最容易吵起来的一笔钱。吵归吵,能不能不交,要看具体理由。

能主张的五种情形:一是物业公司撤离或者停止服务,相应期间可以拒交;二是服务严重不达标,有照片、报修记录、主管部门通报为证,可以主张减交;三是收费标准超出合同约定或者未经备案,超出部分可以拒付;四是重复收费,已包含在物业费中的项目另行收费,可以拒付;五是物业服务合同已经终止,之后的费用无依据。

不能主张的三种情形:一是房屋空置、业主未入住,物业服务仍在对公共区域提供,不能以此拒交;二是房屋质量问题(漏水、裂缝),属于开发商责任,不能对抗物业费;三是邻里纠纷、停车位不足等,属于其他法律关系,不能作为拒交理由。

程序上,物业应当先催告,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才可以起诉或申请仲裁;物业不得以停水、停电、停气等方式催费,遇到这种情况可以投诉并要求赔偿。

被起诉后的应对:不要缺席,缺席会直接判。可以提起反诉或抗辩,主张服务不达标要求减交,同时提交证据。

法院怎么认定?

法院审理物业费纠纷,先审查合同效力与服务事实,再审查业主抗辩理由,最后按服务质量酌定金额。业主拒交全部费用的,通常只支持部分减交。

法律怎么规定的?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现行有效)

这条规定怎么理解?

第九百四十四条明确了三项规则:业主应按约支付;物业不得以停水停电等方式催费;服务已按约提供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服务为由拒交。这三条基本划定了物业费纠纷的裁判框架。

哪些情况适用、哪些不适用?

可以主张的情形:

  • 物业停止服务,可拒交相应期间费用
  • 服务严重不达标,可主张减交
  • 收费超出合同约定或备案标准,可拒付超出部分
  • 物业停水停电催费,可投诉并要求赔偿

难以支持的情形:

  • 以房屋空置、未入住为由拒交
  • 以房屋质量问题为由拒交
  • 以邻里纠纷、停车问题为由拒交
  • 长期拒交且不报修、不投诉,诉讼中才提异议

律师提示:要注意什么?

对物业不满,正确的做法是“交费+书面异议+投诉”,而不是“拒交+失联”。前者在法庭上是理性业主,后者是被判连本带违约金的欠费业主。真要走减交,把报修记录、照片、投诉回执按时间整理成一册。

本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整理,条文原文可在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按条号核对。

本文仅供普法学习交流使用。

本文作者:丁传明律师(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2017 年执业至今)
擅长领域:劳动仲裁、合同纠纷、公司法、婚姻家事、强制执行
咨询电话:159-9649-7776(电话与微信同号)
本文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携材料当面咨询

拿不准自己属于哪种情况,可以先听听律师怎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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