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遇到一房二卖怎么办:谁能拿到房子,谁只能主张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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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传明律师
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 13201201710404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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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中先办过户登记的取得房屋,另一买受人只能主张违约赔偿。本文讲清合同有效不等于能拿到房、差价损失怎么算、预告登记如何防风险。

南京遇到一房二卖怎么办:谁能拿到房子,谁只能主张赔钱

一房二卖中,已经办理过户登记的买受人优先取得房屋所有权;未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只能向出卖人主张违约赔偿。

同一套房卖给两个人,先签合同的、先付钱的、先搬进去的,都未必能拿到房。法律只看一个动作:登记。

规则很清楚:不动产物权的转让,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所以两份买卖合同可能都有效,但只有完成登记的那一份产生了物权变动。先登记的买受人取得房屋所有权,另一份合同的买受人只能主张违约责任。

这里要区分“合同效力”和“物权归属”。合同有效不等于能拿到房。两份合同只要不存在法定无效情形(如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都可以有效;但房屋只有一套,只能归一人。

未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主张什么?一是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二是赔偿损失,包括房价上涨造成的差价损失、中介费、税费、装修投入等;三是合同约定违约金的,按约定主张。如果出卖人存在故意隐瞒已售事实、收取房款后逃匿等情形,还可能涉及刑事风险。

还有一种情形要注意:如果第二份合同的买受人与出卖人恶意串通,以明显不合理低价受让并快速过户,损害第一买受人利益的,第一买受人可以主张该合同无效,进而追回房屋。

裁判要旨

法院处理一房二卖,先看登记状态,再看合同效力,最后看过错与损失。已经登记的一方通常得到房屋;未登记的一方主张赔偿,赔偿范围以实际损失为限,包括差价损失。

如果两份合同都未登记,房屋仍在出卖人名下,买受人可以请求继续履行(配合过户)。此时谁先起诉、谁先申请财产保全,往往直接影响结果。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法条解析

第209条确立的登记生效主义,是一房二卖裁判的基石。它带来一个反直觉的结论:付了全款、住了三年,只要没登记,物权仍然不属于你。理解这一点,就能理解为什么购房款应当与过户进度绑定,以及为什么预告登记、网签备案如此重要。

判断标准:哪些情况适用,哪些情况不适用

适用(可以主张继续履行或赔偿)的情形:

  • 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并支付部分或全部房款
  • 房屋尚未过户到他人名下,仍具备继续履行条件
  • 出卖人隐瞒已售事实,另行高价出售
  • 第二买受人与出卖人恶意串通、以明显低价过户

不适用(难以取得房屋)的情形:

  • 房屋已登记至他人名下,且该买受人善意、支付合理对价
  • 仅签订认购书、未签订正式买卖合同,也未付款
  • 合同因违反限购政策或恶意串通而无效
  • 怠于主张权利,导致房屋已被善意第三人取得并再次转让

律师提示

买房时做两件事防一房二卖:一是签约后立即办理网签备案,二是具备条件时办理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如果发现房屋已被另售,第一时间起诉并申请财产保全,先把房屋“锁住”,再谈继续履行还是赔偿。

拿不准自己属于哪种情况,可以先听听律师怎么判断。

素材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及各地法院公开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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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丁传明律师(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2017 年执业至今)
擅长领域:劳动仲裁、合同纠纷、公司法、婚姻家事、强制执行
咨询电话:159-9649-7776(电话与微信同号)
本文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携材料当面咨询

拿不准自己属于哪种情况,可以先听听律师怎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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