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数字人是否侵犯肖像权:三个判断标准和两种免责情形
侵权纠纷

AI数字人是否侵犯肖像权:三个判断标准和两种免责情形

2024-05-25 · 丁传明律师 · 以案释法
丁
丁传明律师
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 13201201710404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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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不是挡箭牌。公众能认出是谁、又没同意,就构成侵权。声音克隆同样受保护。

AI数字人是否侵权,看三个标准:形象能否被识别为特定自然人、是否未经同意制作或使用、是否用于商业目的或造成损害。三个标准同时满足,通常构成肖像权侵权。

“这不是真人,是AI生成的。”这句话在法庭上不一定管用。关键看公众能不能认出是谁。

标准一,可识别性。不要求完全一致,只要一般公众能够通过面部特征、声音、形体、服饰、场景等识别出特定自然人,就可能构成肖像。AI“换脸”“模仿”尤其容易被认定。

标准二,未经同意。制作、使用、公开三个环节都需要同意。即使原始照片是公开的,也不等于同意商业使用。

标准三,商业目的或损害后果。商业使用通常直接推定损害;非商业使用但如果造成丑化、贬损、误导,仍可能侵权。

两种常见免责情形:一是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已公开的肖像;二是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两种情形都不能用于商业推广。

另一个高频争点:声音。AI克隆声音可能侵犯声音权益,参照肖像权保护。用名人声音做带货口播,即使形象是虚拟的,也可能构成侵权。

维权路径:要求停止侵害、删除内容、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主张侵权人获利或者由法院酌定。

法院怎么认定?

法院认定AI肖像侵权,重点看可识别性与是否经同意。被告以“AI生成、非真人”抗辩的,法院会审查生成过程、训练数据来源与最终形象的相似程度。

法律怎么规定的?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现行有效)

这条规定怎么理解?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把“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明确列为侵害肖像权的方式。这一句是AI换脸、AI数字人案件最直接的规范依据,也说明技术中立不能成为免责理由。

哪些情况适用、哪些不适用?

可以主张的情形:

  • AI形象可被公众识别为特定自然人
  • 未经同意用于商业宣传或带货
  • AI克隆他人声音用于推广
  • 以丑化、贬损方式使用AI形象

难以支持的情形:

  • 为新闻报道不可避免使用
  • 个人学习、课堂教学等非商业使用
  • 形象经过充分变形,公众无法识别
  • 已取得覆盖该用途的书面许可

律师提示:要注意什么?

做AI内容前做一次“识别测试”:把生成的形象给不认识当事人的人看,问“像谁”。如果多数人能指出具体人名,风险就很高。用名人形象、声音做带货,基本等于自找麻烦。已经上线的,先下架再谈授权。

本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肖像权、声音权益条文整理,条文原文可在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按条号核对。

本文仅供普法学习交流使用。

本文作者:丁传明律师(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2017 年执业至今)
擅长领域:劳动仲裁、合同纠纷、公司法、婚姻家事、强制执行
咨询电话:159-9649-7776(电话与微信同号)
本文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携材料当面咨询

拿不准自己属于哪种情况,可以先听听律师怎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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