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数字人是否侵权,看三个标准:形象能否被识别为特定自然人、是否未经同意制作或使用、是否用于商业目的或造成损害。三个标准同时满足,通常构成肖像权侵权。
“这不是真人,是AI生成的。”这句话在法庭上不一定管用。关键看公众能不能认出是谁。
标准一,可识别性。不要求完全一致,只要一般公众能够通过面部特征、声音、形体、服饰、场景等识别出特定自然人,就可能构成肖像。AI“换脸”“模仿”尤其容易被认定。
标准二,未经同意。制作、使用、公开三个环节都需要同意。即使原始照片是公开的,也不等于同意商业使用。
标准三,商业目的或损害后果。商业使用通常直接推定损害;非商业使用但如果造成丑化、贬损、误导,仍可能侵权。
两种常见免责情形:一是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已公开的肖像;二是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两种情形都不能用于商业推广。
另一个高频争点:声音。AI克隆声音可能侵犯声音权益,参照肖像权保护。用名人声音做带货口播,即使形象是虚拟的,也可能构成侵权。
维权路径:要求停止侵害、删除内容、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主张侵权人获利或者由法院酌定。
法院怎么认定?
法院认定AI肖像侵权,重点看可识别性与是否经同意。被告以“AI生成、非真人”抗辩的,法院会审查生成过程、训练数据来源与最终形象的相似程度。
法律怎么规定的?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现行有效)
这条规定怎么理解?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把“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明确列为侵害肖像权的方式。这一句是AI换脸、AI数字人案件最直接的规范依据,也说明技术中立不能成为免责理由。
哪些情况适用、哪些不适用?
可以主张的情形:
- AI形象可被公众识别为特定自然人
- 未经同意用于商业宣传或带货
- AI克隆他人声音用于推广
- 以丑化、贬损方式使用AI形象
难以支持的情形:
- 为新闻报道不可避免使用
- 个人学习、课堂教学等非商业使用
- 形象经过充分变形,公众无法识别
- 已取得覆盖该用途的书面许可
律师提示:要注意什么?
做AI内容前做一次“识别测试”:把生成的形象给不认识当事人的人看,问“像谁”。如果多数人能指出具体人名,风险就很高。用名人形象、声音做带货,基本等于自找麻烦。已经上线的,先下架再谈授权。
本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肖像权、声音权益条文整理,条文原文可在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按条号核对。
本文仅供普法学习交流使用。
本文作者:丁传明律师(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2017 年执业至今)
擅长领域:劳动仲裁、合同纠纷、公司法、婚姻家事、强制执行
咨询电话:159-9649-7776(电话与微信同号)
本文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携材料当面咨询
拿不准自己属于哪种情况,可以先听听律师怎么判断。
侵权责任的本质是填补损害——赔偿范围与计算方式直接决定当事人能拿到多少。丁传明律师团队处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名誉权与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注重赔偿项目的完整计算(医疗费、误工费、护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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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报警定责、就医并保留票据,再根据责任认定与保险公司理赔;协商不成的可起诉肇事方与保险公司。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等。
交通事故谁垫付医药费?
可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或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最终赔偿责任按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
高空坠物谁赔偿?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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