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里只写“由我儿子继承”,不等于只给他一个人。少写一句“仅归其个人所有、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几百万的房款就可能跟着婚姻一起被分走。
李女士是拿着追讨100万元补偿款的起诉状走进法庭的。
她和张先生协议离婚时谈好,婚后共同买的那套房归张先生,张先生补偿她100万元。手续办完,钱一直没到账。她起诉,要求对方履行离婚协议。
开庭那天,对方律师提到一件事:张先生的母亲是在两人婚姻存续期间去世的,留了一份遗嘱。
李女士当庭才知道,婆婆把房产62.5%的份额留给了张先生。这套房子后来由张先生和另外三名兄弟姐妹一起卖掉,张先生分到四百多万元售房款。
她另案起诉,要求分割这四百多万。
张先生的答辩很直接:遗嘱上写的是我的名字,母亲留给我的,跟你有什么关系。
法院怎么认定?
北京三中院把问题拆成两步,一步一个答案。
先看继承什么时候开始。不是房子卖掉、拿到钱的那天,是被继承人死亡的那天。民法典第1121条写明,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张母去世时,李女士和张先生还没离婚,这个时间点定下来,后面才有讨论的余地。
再看遗嘱那几句话,算不算“确定只归一方”。张母的自书遗嘱只写了份额由张先生继承。这一句能排除兄弟姐妹,排除不了配偶。要排除配偶,遗嘱得把这层意思写出来:仅由张先生一人继承,属于其个人财产,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缺了这一句,遗嘱在“归谁”这个问题上只答了一半。
两步走完,结论是这笔售房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李女士有权分割。法院支持了她的诉请。判决书没有公开具体分割比例和金额。
法律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这条规定怎么理解?
两条放在一起看,逻辑是一进一出。
第1062条第四项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直接放进共同财产,但留了一个出口——第1063条第三项。要从这个出口出去,遗嘱或者赠与合同里必须“确定只归一方”。确定两个字是关键词,法院要看的是白纸黑字有没有这个意思,不看立遗嘱的人心里怎么想。
实务中合格的写法,一般是这样的句式:上述房产份额由我的儿子张某一人继承,属于其个人财产,不作为其夫妻共同财产。三句话,缺哪一句都容易被推翻。
还有一种情况容易被搞混——放弃继承。有人在婚姻存续期间书面放弃继承,离婚后配偶主张这笔遗产也该分。放弃的是继承权,不是已经到手的财产,两者性质不同。放弃继承是否需要配偶同意,各地裁判尺度并不统一,有的法院认为放弃行为损害配偶利益而无效,有的认为继承权具有身份属性、本人可以单独处分。这一点我不敢给出统一结论。
哪些情况适用、哪些不适用?
适用:这笔遗产能分
- 遗嘱或赠与合同只写了继承人姓名,没有“仅归其个人所有、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限定。
- 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落在结婚登记之后、离婚登记之前。
- 遗产已经变现成房款、存款、股权转让款,金额和流向能在银行流水里查到。
- 离婚协议只处理了房产和存款,对继承所得一字未提,也没有“其他财产各自所有”这类兜底条款。
不适用:这笔遗产分不到
- 遗嘱明确写出“只归某某一人所有,不属于其夫妻共同财产”,或者用“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同义表述。
- 被继承人死亡发生在结婚登记之前,或者离婚登记之后。
- 离婚协议已经把这笔遗产列明并约定归一方,双方签字确认。
- 遗产至今没有分割,仍在其他继承人名下共有,权利尚未具体化。
律师提示:要注意什么?
这类案子的入口在时间,胜负在证据。
要证明“婚内继承”,需要三样东西: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或者户口注销证明;继承公证书或者法院的继承裁判文书;房产过户和出售的完整链条,包括买卖合同、网签记录、税费票据、收款账户流水。第三样最容易被忽略,也最能说明钱去了哪里。
时间上要留意。离婚后发现有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另行起诉分割,实务中按三年诉讼时效掌握,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算。起算点怎么认定,各地把握不完全一致:有的从看到继承公证书那天算,有的从房产过户信息可公开查询那天算。拖得越久,举证越难。
离婚协议里那句“其他财产各自所有”,是个隐形陷阱。签的时候觉得是套话,真打起来,对方会拿它主张双方已对全部财产作了概括处理。协议里最好写明“双方确认已披露全部财产,未披露的财产不受本条约束”。
给准备立遗嘱的人一句提醒:想把房子留给自己的孩子,又不希望被孩子的配偶分走,遗嘱里必须出现“仅归其个人所有、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这句话。只写名字,法律上只完成了排除其他继承人的动作。
本文仅供普法学习交流使用。素材来源: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2026年11月2日《澎湃新闻》公开报道,当事人已化名。
本文作者:丁传明律师(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2017年执业至今)
擅长领域:劳动仲裁、合同纠纷、公司法、婚姻家事、强制执行
咨询电话:159-9649-7776(电话与微信同号)
本文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携材料当面咨询
拿不准自己属于哪种情况,可以先听听律师怎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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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的,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离婚的,可撤回申请;三十日期满后双方应在接下来的三十日内亲自申领离婚证,逾期视为撤回。
抚养权判给谁?
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按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已满八周岁的,应尊重其真实意愿。经济条件只是因素之一。
彩礼能要回吗?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后两种以离婚为条件),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法院一般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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