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离婚后发现前夫婚内继承400万房款还能分吗:遗嘱少写一句话就得算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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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传明律师
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 13201201710404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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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只分了婚后买的房和存款,离婚后女方才得知,前夫在婚姻存续期间按遗嘱继承了母亲房产62.5%的份额,四人卖房后他分得400余万元。北京三中院认定:遗嘱没写明只归他个人所有,这笔钱仍是夫妻共同财产。

南京离婚后发现前夫婚内继承400万房款还能分吗:遗嘱少写一句话就得算共同财产

婚内继承的房子,遗嘱只写「给儿子」,没写「只归儿子个人、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笔钱就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照样能要求分割。

新华社 10 月 20 日播发的一则案例,把这个容易被忽略的细节讲透了。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王蕾蕾对该案作了解读。

李女士与张先生协议离婚,离婚协议里约定分割的是两样东西:婚后夫妻共同购买的房产,以及存款。男方自愿补偿女方 100 万元。离婚后,张先生没有按约支付这 100 万元,李女士起诉到法院。

就在这场诉讼的庭审中,李女士意外得知另一件事:张先生的母亲,在她与张先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去世,留下一套房产。张先生与其他兄弟姐妹办理了继承公证,他按遗嘱继承 62.5% 的份额。之后四人共同把房子卖了,张先生分得售房款 400 余万元。

李女士认为,继承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这 400 余万元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于是再次起诉,要求分割张先生所得的售房款。核心争议只有一个: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继承所得的财产,离婚后另一方还有没有权利要求分割。

裁判要旨

法院的推理路径分三步,每一步都指向同一个结论。

第一步看时间。张先生母亲去世的时间在李女士与张先生离婚之前,也就是说,继承开始时双方仍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所得的性质,按继承发生的时间判断,不按遗产实际分割、房款实际到手的时间判断。

第二步看遗嘱写了什么。张先生母亲留下的是自书遗嘱,遗嘱写明将房产份额给张先生,但通篇没有写明「该继承份额属于张先生个人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遗嘱只指定了「给谁」,没有排除「配偶共享」。

第三步得出结论。既然遗嘱没有作出排除性约定,张先生继承取得的房产份额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出售所得的 400 余万元同样如此。法院认定案涉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判决支持李女士的分割诉求。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法条解析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直接列入共同财产,同时留了一个出口,指向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这个出口非常窄:必须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

「确定只归一方」在司法实践中的要求是明确的、排他的表述。常见的安全写法是:该房产份额仅由我的儿子某某某一人继承,属于其个人财产,不作为其夫妻共同财产,其配偶不享有任何权利。只写「由我儿子继承」,只是指定了继承人,没有处理配偶的权利,法律上就回到默认规则——共同财产。

这也解释了为什么很多老人以为「留给自己的孩子」就等于「不给儿媳女婿」,实际效果完全相反。遗嘱是形式要求极强的法律文件,想达到隔离效果,就得把那句话写出来。

判断标准:拿这几条对一遍,适用与不适用

适用:可以主张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

  • 继承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遗嘱或赠与合同只写了继承人是谁,没有写明只归其个人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离婚协议只列了房产、存款、车辆,对继承所得、股权收益、知识产权收益未作任何约定,属于漏分财产。
  • 遗产在婚内已经实际分割、变现,钱款进入一方账户,离婚后才被另一方发现。
  • 对方以「这是我妈留给我的」为由拒绝分割,但拿不出遗嘱中的排除性表述。

不适用:这笔钱确实只归一方

  • 遗嘱明确写明该财产只归继承人个人所有、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或者赠与合同有同样的排他表述。
  • 继承发生时双方已经离婚,或者在被继承人死亡前婚姻关系已经解除。
  • 离婚协议已经对该笔财产作出处理,明确约定归一方所有,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情形。
  • 财产本身是一方因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属于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二项的个人财产。

律师提示

这个案子给两头都提了醒。

给准备立遗嘱的老人:想实现定向传承,不能只写「给谁」,要写「只给谁、不给配偶」。同时可以配合公证遗嘱,减少日后对形式要件的争议。如果希望房产由子女居住但不被变卖,还可以考虑设立居住权,把「住」和「卖」分开安排。

给正在协议离婚的人:离婚协议里的财产清单最容易漏的,就是继承所得、股权分红、公积金、知识产权收益这几类。签之前做一次全面排查,比事后另案起诉省力得多。已经签完才发现漏了,也不是没办法——只要能证明该财产在婚内取得且未在协议中处理,仍可另行主张,但举证责任在自己身上。

至于值不值得打,可以先做一个可行性判断:先确认继承发生的时间点、遗嘱原文、遗产分割和变现的记录,这三样能凑齐,主张才有基础。拿不准自己属于哪种情况,先把离婚协议、遗嘱复印件、房产登记信息和银行流水找出来,再找南京律师做一次材料梳理,比直接起诉更稳。

素材来源:新华社 2026 年 10 月 20 日播发的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案例解读(光明网、中国网同日转载)。本文仅供普法学习交流使用。

本文作者:丁传明律师(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2017 年执业至今)
擅长领域:劳动仲裁、合同纠纷、公司法、婚姻家事、强制执行
咨询电话:159-9649-7776(电话与微信同号)
本文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携材料当面咨询

拿不准自己属于哪种情况,可以先听听律师怎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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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事 · 2026-10-22

南京离婚后发现前夫婚内继承400万房款还能分吗:遗嘱少写一句话就得算共同财产

丁传明律师 · 件件本人办

南京离婚后发现前夫婚内继承400万房款还能分吗:遗嘱少写一句话就得算共同财产

婚内继承的房子,遗嘱只写「给儿子」,没写「只归儿子个人、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笔钱就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照样能要求分割。

新华社 10 月 20 日播发的一则案例,把这个容易被忽略的细节讲透了。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王蕾蕾对该案作了解读。

李女士与张先生协议离婚,离婚协议里约定分割的是两样东西:婚后夫妻共同购买的房产,以及存款。男方自愿补偿女方 100 万元。离婚后,张先生没有按约支付这 100 万元,李女士起诉到法院。

就在这场诉讼的庭审中,李女士意外得知另一件事:张先生的母亲,在她与张先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去世,留下一套房产。张先生与其他兄弟姐妹办理了继承公证,他按遗嘱继承 62.5% 的份额。之后四人共同把房子卖了,张先生分得售房款 400 余万元。

李女士认为,继承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这 400 余万元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于是再次起诉,要求分割张先生所得的售房款。核心争议只有一个: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继承所得的财产,离婚后另一方还有没有权利要求分割。

裁判要旨

法院的推理路径分三步,每一步都指向同一个结论。

第一步看时间。张先生母亲去世的时间在李女士与张先生离婚之前,也就是说,继承开始时双方仍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所得的性质,按继承发生的时间判断,不按遗产实际分割、房款实际到手的时间判断。

第二步看遗嘱写了什么。张先生母亲留下的是自书遗嘱,遗嘱写明将房产份额给张先生,但通篇没有写明「该继承份额属于张先生个人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遗嘱只指定了「给谁」,没有排除「配偶共享」。

第三步得出结论。既然遗嘱没有作出排除性约定,张先生继承取得的房产份额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出售所得的 400 余万元同样如此。法院认定案涉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判决支持李女士的分割诉求。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法条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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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只归一方」在司法实践中的要求是明确的、排他的表述。常见的安全写法是:该房产份额仅由我的儿子某某某一人继承,属于其个人财产,不作为其夫妻共同财产,其配偶不享有任何权利。只写「由我儿子继承」,只是指定了继承人,没有处理配偶的权利,法律上就回到默认规则——共同财产。

这也解释了为什么很多老人以为「留给自己的孩子」就等于「不给儿媳女婿」,实际效果完全相反。遗嘱是形式要求极强的法律文件,想达到隔离效果,就得把那句话写出来。

判断标准:拿这几条对一遍,适用与不适用

适用:可以主张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

不适用:这笔钱确实只归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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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准备立遗嘱的老人:想实现定向传承,不能只写「给谁」,要写「只给谁、不给配偶」。同时可以配合公证遗嘱,减少日后对形式要件的争议。如果希望房产由子女居住但不被变卖,还可以考虑设立居住权,把「住」和「卖」分开安排。

给正在协议离婚的人:离婚协议里的财产清单最容易漏的,就是继承所得、股权分红、公积金、知识产权收益这几类。签之前做一次全面排查,比事后另案起诉省力得多。已经签完才发现漏了,也不是没办法——只要能证明该财产在婚内取得且未在协议中处理,仍可另行主张,但举证责任在自己身上。

至于值不值得打,可以先做一个可行性判断:先确认继承发生的时间点、遗嘱原文、遗产分割和变现的记录,这三样能凑齐,主张才有基础。拿不准自己属于哪种情况,先把离婚协议、遗嘱复印件、房产登记信息和银行流水找出来,再找南京律师做一次材料梳理,比直接起诉更稳。

素材来源:新华社 2026 年 10 月 20 日播发的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案例解读(光明网、中国网同日转载)。本文仅供普法学习交流使用。

本文作者:丁传明律师(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2017 年执业至今)
擅长领域:劳动仲裁、合同纠纷、公司法、婚姻家事、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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