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赢了官司24万只拿回1982元,两次终本之后还能怎么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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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赢了官司24万只拿回1982元,两次终本之后还能怎么追

2026-11-04 · 丁传明律师 · 以案释法
丁
丁传明律师
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 13201201710404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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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巢湖:24.87万元工程款追了七年,两次终本只执行到1982.50元。检察院调卷发现四处程序漏洞,一纸限制出境建议发出,被执行人主动和解。

终本裁定不是结案,它只是把执行按了暂停。真正让案子卡住的,往往不是被执行人一分钱没有,而是该用的措施没有用。

1982.50元。

这是方某打了七年官司、跑了两次执行,最终拿到手的全部执行款。判决书上写的是24.87万元。

2019年,方某因为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把汤某诉到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同年8月判决下来,汤某应支付工程款24.87万元。判决生效,钱没来。

方某申请强制执行。第一次执行,法院查封了汤某名下的一辆车,除此之外没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2020年2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3年1月,方某申请恢复执行。这一轮跑下来,账上进了1982.50元。同年6月,案件再次终本。

四年,两次执行,二十多万的标的只拿回一个零头。

四年两次终本,钱是怎么一点点没的

方某后来向巢湖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民事执行监督。检察官调取了全部执行卷宗,从三个维度逐环节核查:送达是否规范、财产是否查尽、措施是否用足。

查出来的东西,比预想的多。

网络查控系统反馈过汤某名下有两条公司经营信息,还有多份保单。这些线索在卷宗里躺着,没有人跟进核实。汤某在执行期间多次出入境,记录摆在那里,限制出境措施没有启动。财产报告制度也没有落实到位,被执行人的财产权属变动情况一直没查清。部分执行文书的送达还存在瑕疵,被执行人可能根本没弄清执行进展到哪一步。

2026年3月,检察院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书,两条: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对汤某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6月,法院采纳建议,作出限制出境决定。

转折就在这一步。一直避而不见的汤某主动联系方某协商。双方达成和解:一次性支付3.5万元,余款按月分期,直到还清。中秋节前,检察官回访确认,汤某在按协议履行。

裁判要旨

这起案子没有重新判,动的是执行程序本身。

检察院审查的重点不是“判决对不对”,而是“执行到不到位”。三个维度对应三类法定动作:送达是程序基础,财产调查是执行的前提,强制措施是兑现的手段。三者中任何一环空转,终本裁定就失去了事实基础——终本的前提是“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调查没穷尽,这个前提就不成立。

限制出境这一条,法律写在民事诉讼法第266条里,属于法院可以依职权或依申请采取的措施。实务中用得少,是因为它需要两个条件同时具备:有证据显示被执行人有出境需求,且其不履行义务。本案的出入境记录,恰好把这个条件补齐了。

法律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九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执行法院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执行法院应当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执行法院应当及时恢复执行。

哪些情况适用、哪些不适用?

适用:还有推动空间

  • 终本裁定作出不满五年,法院依法应当每六个月查一次财产,可以要求告知查询结果。
  • 网络查控曾经反馈过股权、保单、证券、公积金、车辆等非银行存款线索,但卷宗里没有后续处理记录。
  • 被执行人有出入境记录、频繁异地住宿、乘坐飞机高铁的记录。
  • 有明确的财产转移时间点:诉讼期间过户房产、离婚协议把房给配偶、判决后新设公司。

不适用:多半推不动

  • 被执行人已被宣告破产,或者企业已注销且没有权利义务承受人。
  • 名下无任何登记财产,长期靠现金或者他人账户生活,且拿不出相反证据。
  • 债权本身已过两年申请执行时效,又无中止、中断的证据。
  • 执行异议、复议、监督程序都已走完,没有任何新线索。

律师提示

申请恢复执行,材料要写成“可核查”的样子,不要写成“他没还钱”。

有效的新线索是具体的:某家公司的股权登记信息、某份保单的承保公司和保单号、某个账户在哪个银行哪个支行有过流水、某辆车停在哪里。写“他肯定有钱”没有用,执行法官没有办法凭这句话去查。

申请执行监督,指向要落在程序违法上,而不是“判得不公”。可以写的点包括:未依法责令报告财产、网络查控反馈线索未核实、有履行能力而未采取限制出境或拘留措施、终本前未告知并听取意见。这些都有对应的规范依据,写成条目,检察院审查起来才有抓手。

还有一个时间账要算清:查封是有期限的。银行存款冻结不超过一年,查封动产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不超过三年。到期前要申请续封,续封期限不能超过前述期限。案子终本了,查封照样会到期,这一条最容易被忘掉。

不是每个终本案件都能这样翻过来。各地法院对“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的把握宽严不一,同一个案子在不同法院,可能得到完全不同的处理。真要走监督这条路,先看卷宗,再定方向。

本文仅供普法学习交流使用。素材来源: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民事执行监督案,2026年11月3日《安徽法治报》第3版公开报道,当事人已化名。

本文作者:丁传明律师(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2017年执业至今)

擅长领域:劳动仲裁、合同纠纷、公司法、婚姻家事、强制执行

咨询电话:159-9649-7776(电话与微信同号)

本文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携材料当面咨询

拿不准自己属于哪种情况,可以先听听律师怎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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