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没领证同居被长期辱骂算家暴吗:法院认定同居关系属于家庭成员,判虐待罪
婚姻家事

南京没领证同居被长期辱骂算家暴吗:法院认定同居关系属于家庭成员,判虐待罪

2026-10-24 · 丁传明律师 · 以案释法
丁
丁传明律师
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 13201201710404757
专注 劳动 / 婚姻 / 合同 / 公司 / 债权 / 再审 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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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没领结婚证,同居一年多,男方因纠结对方过往经历长期高频辱骂、逼迫流产,女方两次自残后轻生身亡。法院认定稳定同居关系属于虐待罪中的家庭成员,判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没领结婚证,也可能被认定为“家庭成员”:两人稳定同居一年多,男方长期高频辱骂、逼迫对方流产,法院以虐待罪判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精神摧残同样算虐待,不一定要有伤痕。

2026 年 10 月 23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三批人民陪审员参审典型案例,其中案例二是一起虐待案。案件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并入选“2025 年中国反家暴典型案例”。

时间线是这样的。2018 年 8 月,牟某与陈某(化名)确立恋爱关系。2018 年 9 月至 2019 年 10 月,两人在北京某公寓以及双方家中共同居住,先后见过对方家长。

2019 年 1 月起,牟某因纠结陈某过往的性经历心生不满,开始高频次、长时间、持续性地辱骂陈某,还表达过让陈某通过人工流产等方式换取其心理平衡的过激言词,给陈某造成巨大精神压力。

后果是逐步升级的。2019 年 6 月 13 日,陈某与牟某争吵后自残;8 月 30 日再次争吵后轻生,经医院洗胃等救治,医院下发了病危通知书;10 月 9 日,两人在牟某家中再次争吵,陈某遭辱骂后独自外出,再次轻生,被送医救治至 2020 年 4 月死亡。2020 年 6 月,公安机关将牟某抓获归案,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海淀区人民法院由一名人民陪审员与两名法官组成三人合议庭,不公开审理本案,以虐待罪判处牟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牟某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诉后,北京一中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旨

这个案子最难的两点,法院都给出了明确回答。

第一点,没结婚的同居关系,能不能算虐待罪里的“家庭成员”。法院的结论是:能,但有条件。判断标准不是有没有结婚证,而是有没有形成稳定的共同生活事实——共同居住的地点、频次、时长,双方是否见过家长、有无结婚意愿,经济上是否互相往来。本案中,两人共同居住一年多、先后见过对方家长,人民陪审员逐条核对卷宗后认为已具备较为稳定的共同生活事实,据此认定属于虐待罪中的家庭成员关系。

第二点,没有殴打、没有伤痕,只有辱骂,算不算虐待。法院的结论也是能。虐待的手段不限于殴打、捆绑,经常性谩骂、恐吓造成的精神侵害同样属于家庭暴力。本案的辱骂是高频次、长时间、持续性的,并且伴随逼迫流产这类极具摧毁性的言词,与陈某两次自残、最终死亡的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此构成虐待行为。

第三点,量刑落在三年二个月,说明法院认定属于“致使被害人死亡”的情形。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二款的法定刑是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处在这个区间的下段,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案件的具体情节相关。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法条解析

刑法第二百六十条把虐待罪的主体限定为“家庭成员”,过去很多人据此认为没领证就没法追究。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把这个口子打开了: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执行。相关部门在解读中进一步明确,“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一般包括共同生活的儿媳、女婿、公婆、岳父母,以及其他有监护、扶养、寄养、同居等关系的人。

但要注意边界。不是所有同居都能被认定为家庭成员。短期恋爱同居、偶尔同住、没有共同生活基础的,一般不在认定范围内。能否认定,取决于共同生活的稳定性:住了多久、是否共同承担生活开支、是否以伴侣身份参与对方家庭事务、有没有结婚打算。这个认定只解决人身权利保护问题,不改变财产规则——分手时财产仍按出资情况处理,不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还有一个程序细节值得知道。虐待罪原则上“告诉的才处理”,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自诉案件;但如果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就不再受此限制。被害人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告诉,检察机关也可以依法提起公诉。本案就是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

判断标准:拿这几条对一遍,适用与不适用

适用:可以按家庭暴力、虐待主张权利

  • 两人没有登记结婚,但长期共同居住,共同承担生活开支,见过双方家长,有明确的结婚打算。
  • 对方长期、反复辱骂、贬低人格、限制社交、要求随时报备行踪,属于持续性精神控制,而不是偶发的争吵。
  • 有聊天记录、录音、就医记录、报警记录、亲友证言,能证明辱骂的频率、内容和你的精神状态变化。
  • 因对方的行为出现抑郁、自残等后果,并有就诊记录、诊断证明把这些后果固定下来。

不适用:难以认定

  • 只是短期恋爱、偶尔同住,没有形成稳定的共同生活事实,一般不认定为虐待罪中的家庭成员。
  • 双方因琐事偶发争吵、互相说过激的话,没有持续性、高频次的精神摧残。
  • 只有自己的陈述,没有任何客观记录,无法证明辱骂的持续时间与严重程度。
  • 主张的是财产分割、分手补偿,这类诉求走的是另一套规则,不能靠“认定家庭成员”解决。

律师提示

这类案件最缺的从来不是道理,是证据。给正在经历类似处境的人四个动作:一是把辱骂的聊天记录完整导出,不要只截图几句话,前后文和时间戳都要保留;二是每次发生冲突后写一份带日期的记录,写清时间、地点、说了什么、自己当时的身体反应;三是出现失眠、抑郁、自残等情况,立即到正规医院就诊,病历和诊断证明是最硬的证据;四是报警并要求出具接处警记录,必要时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允许在起诉前单独申请。

还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点:不要等到“事情闹大”才行动。精神暴力的特点是逐步升级,早期只是辱骂,后期可能伴随限制人身自由、经济控制。越早留下记录,后面的路越宽。

至于走刑事还是走民事,可以先做一个可行性判断:看行为是否具有持续性、后果是否达到情节恶劣、证据是否形成链条。三条都具备,才谈得上刑事追责;只具备其中一两条,通过人身安全保护令、民事侵权赔偿、解除同居关系时的财产处理,往往更现实。拿不准自己属于哪种情况,南京律师一般会先看聊天记录和就诊材料,再判断走哪条路。

素材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2026 年 10 月 23 日发布的第三批人民陪审员参审典型案例(案例二,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本文仅供普法学习交流使用。

本文作者:丁传明律师(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2017 年执业至今)
擅长领域:劳动仲裁、合同纠纷、公司法、婚姻家事、强制执行
咨询电话:159-9649-7776(电话与微信同号)
本文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携材料当面咨询

拿不准自己属于哪种情况,可以先听听律师怎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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