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领结婚证,也可能被认定为“家庭成员”:两人稳定同居一年多,男方长期高频辱骂、逼迫对方流产,法院以虐待罪判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精神摧残同样算虐待,不一定要有伤痕。
2026 年 10 月 23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三批人民陪审员参审典型案例,其中案例二是一起虐待案。案件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并入选“2025 年中国反家暴典型案例”。
时间线是这样的。2018 年 8 月,牟某与陈某(化名)确立恋爱关系。2018 年 9 月至 2019 年 10 月,两人在北京某公寓以及双方家中共同居住,先后见过对方家长。
2019 年 1 月起,牟某因纠结陈某过往的性经历心生不满,开始高频次、长时间、持续性地辱骂陈某,还表达过让陈某通过人工流产等方式换取其心理平衡的过激言词,给陈某造成巨大精神压力。
后果是逐步升级的。2019 年 6 月 13 日,陈某与牟某争吵后自残;8 月 30 日再次争吵后轻生,经医院洗胃等救治,医院下发了病危通知书;10 月 9 日,两人在牟某家中再次争吵,陈某遭辱骂后独自外出,再次轻生,被送医救治至 2020 年 4 月死亡。2020 年 6 月,公安机关将牟某抓获归案,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海淀区人民法院由一名人民陪审员与两名法官组成三人合议庭,不公开审理本案,以虐待罪判处牟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牟某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诉后,北京一中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旨
这个案子最难的两点,法院都给出了明确回答。
第一点,没结婚的同居关系,能不能算虐待罪里的“家庭成员”。法院的结论是:能,但有条件。判断标准不是有没有结婚证,而是有没有形成稳定的共同生活事实——共同居住的地点、频次、时长,双方是否见过家长、有无结婚意愿,经济上是否互相往来。本案中,两人共同居住一年多、先后见过对方家长,人民陪审员逐条核对卷宗后认为已具备较为稳定的共同生活事实,据此认定属于虐待罪中的家庭成员关系。
第二点,没有殴打、没有伤痕,只有辱骂,算不算虐待。法院的结论也是能。虐待的手段不限于殴打、捆绑,经常性谩骂、恐吓造成的精神侵害同样属于家庭暴力。本案的辱骂是高频次、长时间、持续性的,并且伴随逼迫流产这类极具摧毁性的言词,与陈某两次自残、最终死亡的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此构成虐待行为。
第三点,量刑落在三年二个月,说明法院认定属于“致使被害人死亡”的情形。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二款的法定刑是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处在这个区间的下段,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案件的具体情节相关。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法条解析
刑法第二百六十条把虐待罪的主体限定为“家庭成员”,过去很多人据此认为没领证就没法追究。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把这个口子打开了: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执行。相关部门在解读中进一步明确,“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一般包括共同生活的儿媳、女婿、公婆、岳父母,以及其他有监护、扶养、寄养、同居等关系的人。
但要注意边界。不是所有同居都能被认定为家庭成员。短期恋爱同居、偶尔同住、没有共同生活基础的,一般不在认定范围内。能否认定,取决于共同生活的稳定性:住了多久、是否共同承担生活开支、是否以伴侣身份参与对方家庭事务、有没有结婚打算。这个认定只解决人身权利保护问题,不改变财产规则——分手时财产仍按出资情况处理,不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还有一个程序细节值得知道。虐待罪原则上“告诉的才处理”,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自诉案件;但如果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就不再受此限制。被害人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告诉,检察机关也可以依法提起公诉。本案就是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
判断标准:拿这几条对一遍,适用与不适用
适用:可以按家庭暴力、虐待主张权利
- 两人没有登记结婚,但长期共同居住,共同承担生活开支,见过双方家长,有明确的结婚打算。
- 对方长期、反复辱骂、贬低人格、限制社交、要求随时报备行踪,属于持续性精神控制,而不是偶发的争吵。
- 有聊天记录、录音、就医记录、报警记录、亲友证言,能证明辱骂的频率、内容和你的精神状态变化。
- 因对方的行为出现抑郁、自残等后果,并有就诊记录、诊断证明把这些后果固定下来。
不适用:难以认定
- 只是短期恋爱、偶尔同住,没有形成稳定的共同生活事实,一般不认定为虐待罪中的家庭成员。
- 双方因琐事偶发争吵、互相说过激的话,没有持续性、高频次的精神摧残。
- 只有自己的陈述,没有任何客观记录,无法证明辱骂的持续时间与严重程度。
- 主张的是财产分割、分手补偿,这类诉求走的是另一套规则,不能靠“认定家庭成员”解决。
律师提示
这类案件最缺的从来不是道理,是证据。给正在经历类似处境的人四个动作:一是把辱骂的聊天记录完整导出,不要只截图几句话,前后文和时间戳都要保留;二是每次发生冲突后写一份带日期的记录,写清时间、地点、说了什么、自己当时的身体反应;三是出现失眠、抑郁、自残等情况,立即到正规医院就诊,病历和诊断证明是最硬的证据;四是报警并要求出具接处警记录,必要时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允许在起诉前单独申请。
还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点:不要等到“事情闹大”才行动。精神暴力的特点是逐步升级,早期只是辱骂,后期可能伴随限制人身自由、经济控制。越早留下记录,后面的路越宽。
至于走刑事还是走民事,可以先做一个可行性判断:看行为是否具有持续性、后果是否达到情节恶劣、证据是否形成链条。三条都具备,才谈得上刑事追责;只具备其中一两条,通过人身安全保护令、民事侵权赔偿、解除同居关系时的财产处理,往往更现实。拿不准自己属于哪种情况,南京律师一般会先看聊天记录和就诊材料,再判断走哪条路。
素材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2026 年 10 月 23 日发布的第三批人民陪审员参审典型案例(案例二,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本文仅供普法学习交流使用。
本文作者:丁传明律师(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2017 年执业至今)
擅长领域:劳动仲裁、合同纠纷、公司法、婚姻家事、强制执行
咨询电话:159-9649-7776(电话与微信同号)
本文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携材料当面咨询
拿不准自己属于哪种情况,可以先听听律师怎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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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权判给谁?
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按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已满八周岁的,应尊重其真实意愿。经济条件只是因素之一。
彩礼能要回吗?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后两种以离婚为条件),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法院一般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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