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在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催生了大量新型法律纠纷。AI换脸、声音合成、网络开盒、人肉搜索、自动驾驶事故等问题层出不穷,司法裁判规则亟待明确。2026年10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发布《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这是首部由国家最高审判机构发布的涉人工智能司法裁判规则文件,为AI时代的权益保护划清了法律红线。
一、规制“网络开盒”“人肉搜索”,明确隐私权侵害认定标准
《意见》明确,以刺探隐私为目的,利用人工智能对特定自然人的电话号码、网络账号及社交媒体等公开信息进行追踪、分析,获取私密信息,或者将所获取的私密信息泄露、公开,或者利用所获取信息侵扰私人生活安宁的,应当认定构成对隐私权的侵害。
近年来,“网络开盒”“人肉搜索”等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和社会秩序。此次《意见》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将利用AI技术实施的上述行为明确纳入隐私权侵权范畴,为受害人维权提供了清晰的法律依据。
二、AI换脸拟声、仿冒名人带货,构成人格权侵害
针对社会广泛关注的AI换脸、声音合成等问题,《意见》作出系统回应:
未经同意利用人工智能处理自然人的姓名、肖像等,生成可识别该自然人的虚拟数字形象并使用、公开的,构成对姓名权、肖像权等人格权益的侵害;未经同意使用自然人声音作为训练语料,模仿其音色、语调和发音风格生成可识别的合成人声的,构成对声音权益的侵害。
此外,《意见》明确,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利用人工智能实施“仿冒名人带货”且构成欺诈,消费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主张惩罚性赔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三、智能驾驶汽车致损,明确责任承担规则
随着自动驾驶和辅助驾驶技术的快速发展,相关事故责任认定成为社会关注焦点。《意见》明确了自动驾驶汽车、具备驾驶辅助功能汽车致损时的责任承担规则。
针对当前案件集中在辅助驾驶汽车致损情形,《意见》明确:具备辅助驾驶功能的汽车因车辆缺陷与驾驶人的过错行为结合导致同一损害,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等规定同时请求驾驶人和车辆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四、人格权侵害禁令,及时制止AI侵权
利用人工智能侵害人格权益的行为,具有成本低、传播快、影响广、损害难以逆转等特点,传统的事后提起诉讼的救济模式,不利于及时、有效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意见》规定,受害者有证据证明被AI换脸造“黄谣”,如果不及时制止就可能使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既可以依法责令相关的网络用户停止有关侵权行为,也可以依法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以阻止损害的进一步扩大。
五、技术中立不再是万能挡箭牌
《意见》第三条明确,涉人工智能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但判断“有无过错”时,必须综合考量“人工智能开发者、提供者等相关主体为预防和减少人工智能侵权所采取的措施及技术上的可能性”。
这意味着,“技术中立”不再是AI侵权的万能抗辩理由。平台方不能仅以“AI生成内容是算法自主概率生成的结果”为由主张免责,而应当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减少侵权风险。
律师提示
最高法此次发布的涉AI司法意见,系统回应了人工智能领域的热点法律问题,为公民维权、企业合规、平台治理提供了明确的规则指引。对于普通民众而言,要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发现AI换脸、声音合成等侵权行为时,及时固定证据并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对于AI企业和平台而言,应当建立健全内容审核机制,尽到合理注意义务,避免因技术滥用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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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丁传明律师(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执业十年)
擅长领域:劳动仲裁、合同纠纷、公司法、婚姻家事、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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