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以不合理低价组团、指定购物场所或安排另行付费项目的,旅游者有权在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货款,或退还另行付费项目的费用。
“不买东西不让走”,这句话在法律上有一个很具体的后果,而且有时间限制。
第一,禁止性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例外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旅游者主动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
第二,退款请求权。违反上述规定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注意两个要点:期限是三十日,义务主体是旅行社(不是商店)。
第三,举证。旅游合同、行程单、购物小票、付款记录、导游要求购物的录音录像、同团游客的证言。行程单上写没写购物点,是最直接的证据。
第四,其他常见纠纷。擅自变更行程、降低住宿餐饮标准、遗漏景点,属于违约,可以要求赔偿差额;因旅行社原因导致人身损害的,还可以主张侵权赔偿。不可抗力导致行程变更的,双方分担损失,旅行社应当退还尚未发生的费用。
第五,维权渠道。先与旅行社协商,再向文化和旅游部门投诉(有处理期限),最后起诉。投诉记录也是后续诉讼的证据。
法院怎么认定?
法院审理旅游纠纷,以旅游合同和行程单为基础,审查旅行社是否擅自变更、是否指定购物、是否降低服务标准。旅行社不能证明已履行告知义务的,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怎么规定的?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现行有效)
这条规定怎么理解?
第三十五条的三款是一个完整链条:禁止低价诱骗与指定购物、规定例外情形、赋予旅游者三十日退款请求权。实务中争议最大的是“是否经协商一致”,这时行程单和补充协议上的签字就成为关键。
哪些情况适用、哪些不适用?
可以主张的情形:
- 行程单载明购物点或另行付费项目
- 导游以言语或行为强制购物
- 实际住宿、餐饮标准低于合同约定
- 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提出退款要求
难以支持的情形:
- 旅游者自愿签署购物补充协议
- 购物发生在自由活动时间且非旅行社安排
- 超过三十日才提出退货要求
- 因不可抗力变更行程且已退未发生费用
律师提示:要注意什么?
报团时把行程单拍照留存,特别注意“购物安排”一栏。行程中被要求购物,当场录一段视频,拍下店内环境、导游的话、同行游客。这段视频加上购物小票,三十日内提出要求,旅行社基本没有抗辩空间。
本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六十七条整理,条文原文可在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按条号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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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丁传明律师(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2017 年执业至今)
擅长领域:劳动仲裁、合同纠纷、公司法、婚姻家事、强制执行
咨询电话:159-9649-7776(电话与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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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不准自己属于哪种情况,可以先听听律师怎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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