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商标侵权怎么起诉:七种侵权行为,四类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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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商标侵权怎么起诉:七种侵权行为,四类证据

2024-08-27 · 丁传明律师 · 以案释法
丁
丁传明律师
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 13201201710404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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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起诉:先比对七种行为,再备齐四类证据。

商标侵权起诉要解决两件事:行为是否落入七种侵权情形、赔偿怎么算。前者靠比对,后者靠证据。四类证据缺一类,赔偿金额就会大打折扣。

“他用了我的商标,能不能告?”能告,但先要判断是“相同商品相同商标”还是“类似商品近似商标容易混淆”,两者的举证难度差很多。

第一,七种侵权行为。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或在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容易导致混淆;销售侵权商品;伪造、擅自制造商标标识或销售伪造标识;未经同意更换商标后投入市场;故意为侵权提供便利条件;其他损害行为。对照这七项,先给自己定位。

第二,四类证据。权属证据(商标注册证、续展证明、转让证明);侵权证据(公证书、购买公证、网页取证、展会照片);损害赔偿证据(销售额、利润率、许可费、维权合理开支);主体证据(被告工商信息)。

第三,赔偿计算。按权利人实际损失、侵权人获利、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确定;都难以确定的,法院可以在法定限额内酌定。恶意侵权、情节严重的,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

第四,管辖与程序。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起诉前可以申请行为保全(责令停止侵权)和证据保全,这两项在展会、电商大促期间尤其重要。

第五,抗辩事由。被告常主张:在先使用、正当使用(描述性使用)、权利用尽、合法来源。其中“合法来源”抗辩只能免除赔偿责任,不能免除停止侵权的责任。

法院怎么认定?

法院审查商标侵权,先比对商标标识是否相同或近似,再判断商品是否相同或类似,最后看是否容易导致混淆。三个环节任一不成立,侵权主张即不成立。

法律怎么规定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现行有效)

这条规定怎么理解?

第五十七条用七项列举了侵权行为,核心是“混淆可能性”。实务中最常见的误区是只比对商标图形,忽略商品类别——同一商标用在不类似商品上,通常不构成侵权,除非属于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

哪些情况适用、哪些不适用?

可以主张的情形:

  • 持有有效注册商标,权属清晰
  • 被告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
  • 有公证购买或网页取证固定侵权事实
  • 能提供销售额、利润率或许可费证据

难以支持的情形:

  • 商标已连续三年未使用且无正当理由
  • 仅在描述性意义上使用相关文字
  • 商品类别不类似且非驰名商标
  • 仅有怀疑,未取得侵权实物或页面证据

律师提示:要注意什么?

发现侵权后先别急着发函,先做一次公证购买:以普通消费者身份下单,保留订单、支付、快递、开箱全过程。这份公证书是这类案件最硬的证据,缺了它,后面所有主张都会被动。

本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整理,条文原文可在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按条号核对。

本文仅供普法学习交流使用。

本文作者:丁传明律师(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2017 年执业至今)
擅长领域:劳动仲裁、合同纠纷、公司法、婚姻家事、强制执行
咨询电话:159-9649-7776(电话与微信同号)
本文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携材料当面咨询

拿不准自己属于哪种情况,可以先听听律师怎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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