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在校受伤,责任划分先看年龄:不满八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教育机构承担过错推定责任;八周岁以上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学生一方证明教育机构有过错。
同一个摔伤事故,孩子七岁和九岁,举证责任完全相反。这是很多家长和机构都不知道的分界线。
第一,年龄决定举证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除非能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这就是过错推定——举证责任在机构一方。
第二,八周岁以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受伤,适用一般过错责任,由学生一方证明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同样的伤害,诉讼难度差别很大。
第三,第三人侵权。伤害由第三人造成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补充责任不是连带责任,机构只在过错范围内、在第三人不能赔偿的范围内承担。
第四,机构的抗辩重点。校舍设施是否符合标准、是否有安全提示、事发时是否有教师在场、事故后是否及时送医,这四项是法院审查的核心。监控录像是关键证据,机构有保存义务。
第五,赔偿范围。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损失;构成伤残的,还有残疾赔偿金和辅助器具费。培训机构、托管机构、夏令营举办方,都在“教育机构”的范围内。
法院怎么认定?
法院审查教育机构是否尽责,看事前防范、事中管理、事后救助三个环节。任一环节存在明显疏漏,即可能被认定未尽职责;反之,能完整举证的,可以免责或减轻责任。
法律怎么规定的?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现行有效)
这条规定怎么理解?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只规定了一种情形,却把举证责任倒置给了机构。立法理由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我保护能力弱,事发时通常没有能力保存证据,让家长举证近乎不可能。所以年龄是这类案件第一个要确认的事实。
哪些情况适用、哪些不适用?
可以主张的情形:
- 受害学生不满八周岁,适用过错推定
- 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如护栏缺失、地面湿滑
- 事发时无教师或工作人员在场
- 事故后未及时送医或未通知家长
难以支持的情形:
- 学生自行违反校规打闹受伤
- 伤害由其他学生造成,机构已尽管理职责
- 损害发生在非教学时间且非机构管理范围
- 监护人已书面确认自行承担风险
律师提示:要注意什么?
事发后 48 小时内做三件事:书面要求机构封存监控、保留现场照片、拿到事发经过的书面说明。监控通常只保存七到三十天,过期就无法调取,这是这类案件最常见的证据缺口。
本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第一千二百条、第一千二百零一条整理,条文原文可在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按条号核对。
本文仅供普法学习交流使用。
本文作者:丁传明律师(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2017 年执业至今)
擅长领域:劳动仲裁、合同纠纷、公司法、婚姻家事、强制执行
咨询电话:159-9649-7776(电话与微信同号)
本文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携材料当面咨询
拿不准自己属于哪种情况,可以先听听律师怎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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