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事辩护怎么做:辩护人的职责边界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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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刑事辩护怎么做:辩护人的职责边界在哪里

2024-08-27 · 丁传明律师 · 以案释法
丁
丁传明律师
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 13201201710404757
专注 劳动 / 婚姻 / 合同 / 公司 / 债权 / 再审 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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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的职责是提材料、提意见,不是替人开脱。

辩护人的职责是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这个定位决定了辩护不是“替人开脱”,而是“把有利事实和法律讲到位”。

“能不能把人弄出来?”这个问题背后,其实是对辩护工作的误解。

第一,职责范围。辩护人做三件事:提出无罪、罪轻、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维护其他合法权益。注意“材料和意见”这五个字——辩护不是空谈法律,而是要提交证据线索和书面意见。

第二,辩护的独立地位。辩护人依据事实和法律独立发表意见,不受当事人意志的不当约束。当事人要求作虚假陈述、伪造证据的,辩护人应当拒绝。这不是不尽力,而是职业底线。

第三,无罪辩护与罪轻辩护的选择。无罪辩护适用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情形;罪轻辩护适用于事实清楚但存在法定或酌定从轻情节的情形。两者在同一个案件中可以先后主张,但要避免自相矛盾——先说“没做过”,又说“即使做了也情有可原”,会削弱可信度。

第四,程序性辩护。申请取保候审、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申请调取证据、申请证人出庭、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这些都是辩护的实质内容,往往比庭上的辩论更影响结果。

第五,家属能做的。及时委托律师会见、如实提供线索、不到处打听案情、不自行联系证人。家属自行“找关系”,是这类案件中最常见的反向操作。

法院怎么认定?

法院审查辩护意见,看是否有事实和证据支撑。仅提出法律观点而无相应证据线索的,通常不被采纳;提出具体线索并申请调查的,法院应当审查并回应。

法律怎么规定的?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现行有效)

这条规定怎么理解?

第三十七条用一句话界定了辩护人的角色:基于事实和法律提出意见。它既赋予了辩护人发表意见的权利,也划定了边界——不能脱离事实,不能违背法律。理解这一条,就能理解为什么专业辩护总是从阅卷和会见开始,而不是从法庭辩论开始。

哪些情况适用、哪些不适用?

可以主张的情形:

  •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主张无罪
  • 存在自首、立功、退赔等法定情节
  • 存在非法证据,可申请排除
  • 羁押期限届满,可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难以支持的情形:

  • 要求辩护人作虚假陈述
  • 家属自行联系证人改变证言
  • 以“找关系”替代法律辩护
  • 只谈情理不谈证据

律师提示:要注意什么?

委托律师后,家属最该做的是整理时间线:涉案的每一笔钱、每一次见面、每一份文件,按日期列清楚。这份时间线往往能帮律师发现侦查机关忽略的细节,比反复追问“能不能无罪”有用得多。

本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及相关司法解释整理,条文原文可在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按条号核对。

本文仅供普法学习交流使用。

本文作者:丁传明律师(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2017 年执业至今)
擅长领域:劳动仲裁、合同纠纷、公司法、婚姻家事、强制执行
咨询电话:159-9649-7776(电话与微信同号)
本文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携材料当面咨询

拿不准自己属于哪种情况,可以先听听律师怎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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