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公司不分红怎么办:三个前置条件和一个回购退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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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公司不分红怎么办:三个前置条件和一个回购退出口

2024-07-08 · 丁传明律师 · 以案释法
丁
丁传明律师
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 13201201710404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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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红要三个条件:有利润、提公积金、有决议。没有决议法院一般不判,但五年不分红可以要求回购。

股东要求分红,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公司有可分配利润、已提取法定公积金、股东会已作出分配决议。三个条件缺一个,法院一般不支持直接判分红,但连续五年盈利不分红的,可以要求公司回购股权。

“公司年年赚钱,就是不分红。”这是小股东最憋屈的处境。法律给的路不多,但确实有。

第一个条件,有可分配利润。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亏损先弥补。剩下的才是可分配利润。

第二个条件,分配决议。利润分配属于股东会职权,法院一般不代替公司作商业判断。没有股东会决议,股东直接起诉要求分红的,多数被驳回。例外是控股股东滥用权利、故意不形成决议,法院可能支持。

第三个条件,分配比例。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全体股东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按持股比例分配,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注意是“实缴”不是“认缴”。

第四条路,股权回购。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分配条件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程序是: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协商,协商不成九十日内起诉。

法院怎么认定?

法院审理分红纠纷,先审查是否有可分配利润和股东会决议,再审查分配比例是否合法。对“公司有利润但决议不分”的情形,通常尊重公司自治,除非存在滥用股东权利。

法律怎么规定的?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现行有效)

这条规定怎么理解?

第二百一十条规定了公积金提取和利润分配的比例规则,是分红请求的计算基础。它同时明确了“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这一默认规则,这一点常被认缴但未实缴的股东误解。

哪些情况适用、哪些不适用?

可以主张的情形:

  • 有股东会分红决议但公司拒不执行,可直接起诉
  • 控股股东滥用权利长期不分配利润,可主张分配
  • 连续五年盈利不分红,可要求公司回购股权
  • 章程或全体股东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配,按约定执行

难以支持的情形:

  • 公司当年亏损,仍要求分红
  • 无股东会决议,直接起诉要求法院确定分红金额
  • 认缴未实缴,主张按认缴比例分红
  • 超过九十日期间才起诉要求回购

律师提示:要注意什么?

小股东想拿到分红,最有效的动作是“留痕”:每年股东会书面提出分红议案、要求查阅财务报告、把公司盈利的证据固定下来。真到了诉讼,这些材料能证明公司有利润、你有主张。连续五年不分红的,注意六十日和九十日两个期限,过了就没有回购请求权。

本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第八十九条整理,条文原文可在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按条号核对。

本文仅供普法学习交流使用。

本文作者:丁传明律师(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2017 年执业至今)
擅长领域:劳动仲裁、合同纠纷、公司法、婚姻家事、强制执行
咨询电话:159-9649-7776(电话与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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