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股东出资纠纷怎么处理:催缴、加速到期、违约责任三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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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股东出资纠纷怎么处理:催缴、加速到期、违约责任三步

2024-07-08 · 丁传明律师 · 以案释法
丁
丁传明律师
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 13201201710404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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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还不上钱,未届期的出资也要提前缴。认缴额度就是潜在负债,债权人别漏了追加股东。

股东认缴出资不是“想什么时候缴就什么时候缴”。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这就是出资加速到期。

注册资本写了五千万,实缴零。公司欠钱还不上,债权人能不能找股东要?2024年新公司法给了明确答案。

第一步,催缴。公司应当向未按期缴纳出资的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可以约定不少于六十日的宽限期。宽限期届满仍未缴纳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第二步,加速到期。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这一条突破了“认缴期限利益”,是债权人追偿的重要工具。

第三步,违约责任。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步,抽逃出资。股东抽逃出资的,应当返还;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实务提醒:债权人主张加速到期,要证明“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通常以生效判决执行不能、终本裁定、或者公司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证据为据。

法院怎么认定?

法院审理出资纠纷,先确认认缴与实缴情况,再判断是否构成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最后确定责任主体与范围。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要符合法定情形。

法律怎么规定的?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四条(现行有效)

这条规定怎么理解?

第五十四条只有一句话,但改变了整个认缴制的风险分配:只要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未届期的出资就要提前到位。对债权人来说,这是穿透公司面纱之外的另一条路径;对股东来说,认缴额度就是潜在负债。

哪些情况适用、哪些不适用?

可以主张的情形:

  •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要求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 股东未按期缴纳,公司可催缴并主张损失赔偿
  • 设立时其他股东在出资不足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 股东抽逃出资,可要求返还并追究责任

难以支持的情形:

  • 公司仍有清偿能力,仅因谈判不顺要求加速到期
  • 债权人未取得生效判决,直接要求股东个人清偿
  • 把认缴额等同于实缴额,主张股东已履行义务
  • 超过诉讼时效才主张出资责任

律师提示:要注意什么?

债权人要在执行阶段同步做一件事:查公司章程和工商登记的认缴期限,把股东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申请追加被执行人。很多案件赢了公司、拿不到钱,就是漏了这一步。股东一方则要评估:认缴额写得太高,等于给自己埋了一笔随时可能到期的债。

本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四条、第八十八条整理,条文原文可在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按条号核对。

本文仅供普法学习交流使用。

本文作者:丁传明律师(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2017 年执业至今)
擅长领域:劳动仲裁、合同纠纷、公司法、婚姻家事、强制执行
咨询电话:159-9649-7776(电话与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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