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股东资格确认之诉怎么打:案由、被告、举证、判决四项要点
公司法

南京股东资格确认之诉怎么打:案由、被告、举证、判决四项要点

2024-07-08 · 丁传明律师 · 以案释法
丁
丁传明律师
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 13201201710404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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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之诉:被告是公司,不是其他股东。诉请写确认比例,别写判令变更登记。

股东资格确认之诉,案由是“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被告是公司,与争议股权有关的其他股东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请求写“确认原告持有公司百分之几股权”,不要写“判令办理工商变更”。

确认股东资格,不是发个函就能解决。要打一场确认之诉,四个要点必须摆对。

要点一,案由与当事人。案由写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被告是公司(不是其他股东)。其他股东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或者由法院通知参加。

要点二,管辖。一般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公司住所地指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以注册地为住所地。

要点三,举证。原告要证明:出资事实(转账、验资、收据)、股东身份的形式记载(章程、名册、出资证明书、登记)、实际行使股东权利(参加会议、分红、表决)。隐名股东还要证明代持协议和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显名。

要点四,判决内容。确认股权比例、确认股东身份;涉及变更登记的,可以在判决生效后凭判决书办理,不必在诉请中写“判令办理变更登记”。诉讼费按股权价值或者按件收取,各地做法不同,立案前问清。

还要注意:确认之诉不适用诉讼时效,因为它是确认权利状态,不是请求给付;但涉及返还股权、赔偿损失的请求,仍受三年时效约束。

法院怎么认定?

法院审理确认之诉,围绕“是否实际出资、是否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是否被公司和其他股东认可”三方面查明。形式记载与实质出资冲突时,以实质为主,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法律怎么规定的?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三)出资证明书编号;(四)取得和丧失股东资格的日期。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六条(现行有效)

这条规定怎么理解?

第五十六条把股东名册作为内部确权的依据,同时明确了记载事项。诉讼中,名册是最直接的书证;没有名册的,用章程、出资证明书、会议记录、分红凭证组合证明。

哪些情况适用、哪些不适用?

可以主张的情形:

  • 有出资凭证并被记载于章程或名册
  • 长期参加股东会、领取分红
  • 隐名股东有书面代持协议且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 公司拒绝确认,可提起确认之诉

难以支持的情形:

  • 仅有转账记录,无投资意思表示
  • 以确认之诉要求对方支付股权转让款(应为给付之诉)
  • 起诉其他股东而非公司
  • 请求确认已转让给他人的股权仍归自己

律师提示:要注意什么?

起诉前先做一次“证据体检”:出资、名册、行权三类证据各有几份。缺哪类补哪类。诉请写成“确认原告持有被告公司 X% 股权”,简洁明确;不要附带一堆给付请求,那会把确认之诉拖成复杂的给付之诉。

本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整理,条文原文可在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按条号核对。

本文仅供普法学习交流使用。

本文作者:丁传明律师(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2017 年执业至今)
擅长领域:劳动仲裁、合同纠纷、公司法、婚姻家事、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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