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股权证书有什么用: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工商登记的区别
公司法

南京股权证书有什么用: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工商登记的区别

2024-07-08 · 丁传明律师 · 以案释法
丁
丁传明律师
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 13201201710404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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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证书只是出资凭证。对内看名册,对外看登记,实质看出资。只有一张纸,风险很高。

股权证书(出资证明书)只是出资的凭证,不是股东资格的唯一证明。对内以股东名册为准,对外以工商登记为准,真正的权利基础是实际出资与股东身份。三者不一致时,按“对内看名册、对外看登记、实质看出资”处理。

手里有一张“股权证书”,公司却不认你是股东。这张纸到底有多大效力?

出资证明书:公司向股东签发的出资凭证,记载公司名称、成立日期、注册资本、股东姓名、出资额和出资日期、编号,由公司盖章。它证明“你出资了”,但不等于“你是登记在册的股东”。

股东名册:公司置备的内部登记簿,记载股东姓名、住所、认缴和实缴出资额、出资方式与日期、出资证明书编号、取得和丧失资格的日期。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工商登记:对外公示效力。第三人基于登记信息与公司交易的,受公示公信保护。登记不实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但可以在内部关系中被实际权利推翻。

三者关系:对内部(股东与公司之间),名册加实际出资决定资格;对外部(与第三人交易),登记决定信赖基础;发生争议时,法院看实质出资与权利行使,不被单一文件束缚。

实务提醒:拿到股权证书后,要确认自己是否被记载于股东名册、是否办理工商登记。两者都没做,只持有一张证书,风险很高。

法院怎么认定?

法院处理股东资格争议,先看名册与登记,再看实际出资和权利行使。涉及第三人时,优先保护善意信赖登记的一方。

法律怎么规定的?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三)出资证明书编号;(四)取得和丧失股东资格的日期。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六条(现行有效)

这条规定怎么理解?

第五十六条明确了股东名册的记载事项和效力:记载于名册的股东,可以依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这一条把名册放在“内部确权”的核心位置,也解释了为什么仅有出资证明书不够。

哪些情况适用、哪些不适用?

可以主张的情形:

  • 被记载于股东名册并有实际出资凭证,可主张股东权利
  • 工商登记有误但内部名册、出资真实,可请求更正
  • 公司签发股权证书但未置备名册,可要求补正
  • 第三人善意信赖登记,受公示公信保护

难以支持的情形:

  • 仅持有一张股权证书,无出资、无名册、无登记
  • 以股权证书对抗善意第三人
  • 公司已注销,仍以证书主张股东权利
  • 证书系伪造或来源不明,仍主张资格

律师提示:要注意什么?

拿到股权证书当天就核对三件事:名册有没有你的名字、工商登记有没有你的份额、出资有没有进公司账户。三样齐全才算稳。只有证书的,尽快书面要求公司置备名册并办理变更登记,把证据补齐。

本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整理,条文原文可在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按条号核对。

本文仅供普法学习交流使用。

本文作者:丁传明律师(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2017 年执业至今)
擅长领域:劳动仲裁、合同纠纷、公司法、婚姻家事、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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