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公司股东分红纠纷怎么处理:能不能告、告什么、拿多少
公司法

南京公司股东分红纠纷怎么处理:能不能告、告什么、拿多少

2024-07-08 · 丁传明律师 · 以案释法
丁
丁传明律师
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 13201201710404757
专注 劳动 / 婚姻 / 合同 / 公司 / 债权 / 再审 实务
免费咨询 →

分红能不能告,看有没有决议。有决议不执行可直接起诉;没决议法院一般不判,只能走回购。

分红纠纷能不能赢,关键看有没有股东会分红决议。有决议、公司不执行,可以直接起诉要求支付;没有决议,法院一般不代替公司决定分多少,只能通过回购、解散等路径退出。

“公司赚钱了,为什么不分给我?”这个问题,法律给的答案是:先看有没有决议。

第一种情形,有决议不执行。股东会已作出利润分配决议,公司拒不支付,股东可以直接起诉,请求公司按决议支付分红款。这类案件争点单一,证据就是决议文本与公司未支付的记录。

第二种情形,无决议。利润分配属于股东会职权,法院一般不干预商业判断。股东直接起诉要求分红的,多数被驳回。除非能证明控股股东滥用权利、故意不作决议、转移利润。

第三种情形,变相分配。通过关联交易、虚增成本、给高管发高薪等方式把利润转走,股东可以主张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要求赔偿。

第四种情形,退出。公司连续五年不分配利润,而该五年连续盈利且符合分配条件的,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回购股权。

计算要点: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可分配利润是税后利润扣除法定公积金(百分之十,累计达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可不再提取)、弥补亏损后的余额。

法院怎么认定?

法院审理分红纠纷,先审查是否存在有效决议,再审查可分配利润与分配比例,最后确定支付金额。公司以“需要留存资金发展”抗辩的,法院一般尊重,但明显不合理且长期不分红的除外。

法律怎么规定的?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现行有效)

这条规定怎么理解?

第二百一十条把利润分配的顺序写得很清楚:先提法定公积金(税后利润的百分之十,累计达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可不再提取),再弥补亏损,最后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这个顺序决定了“可分多少”的计算基础。

哪些情况适用、哪些不适用?

可以主张的情形:

  • 有股东会分红决议,公司拒不支付
  • 控股股东滥用权利转移利润,可主张赔偿
  • 连续五年盈利不分红,可要求回购
  • 全体股东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配,按约定执行

难以支持的情形:

  • 无决议,直接要求法院确定分红金额
  • 按认缴比例主张分红
  • 公司当年亏损,仍要求分配
  • 超过九十日期间才主张回购

律师提示:要注意什么?

想要分红,最实际的路径是“先形成决议”:联合其他股东提议召开股东会,把分红方案列入议题,表决结果记入会议记录。哪怕决议没通过,这份记录也能证明你主张过、公司拒绝过,为后面的回购或赔偿诉讼打基础。

本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第八十九条整理,条文原文可在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按条号核对。

本文仅供普法学习交流使用。

本文作者:丁传明律师(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2017 年执业至今)
擅长领域:劳动仲裁、合同纠纷、公司法、婚姻家事、强制执行
咨询电话:159-9649-7776(电话与微信同号)
本文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携材料当面咨询

拿不准自己属于哪种情况,可以先听听律师怎么判断。

相关领域与工具

以上入口由丁传明律师维护,均为本站内页。案情复杂或标的额较大的,建议先电话沟通再决定路径。

文章版权归“明律网”www.soslaws.com所有。发布者:丁律师,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soslaws.com/p/11806/

赞 (0)
丁律师的头像丁律师执业律师
免责声明:本文基于公开裁判文书与现行法律规定整理,仅供学习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亦不作为诉讼或决策依据。具体案件情况不同,请咨询专业律师。
上一篇 2024 年 7 月 8 日 下午10:08
下一篇 2024 年 7 月 8 日 下午10:08
咨询
丁传明律师 先算账 · 再打官司
☎ 电话咨询159-9649-7776 算 诉讼费用计算器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一键估算
微 微信小程序诉讼费用计算器 · 点击展开二维码
诉讼费用计算器小程序码 微信扫一扫 · 打开小程序
众 公众号文章南京律师代理 · 每日法律实务 到 到所咨询南京市龙蟠中路216号金城大厦A区22楼
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 南京执业律师 丁传明执业证号 13201201710404757  ·  咨询 159-9649-77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