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侵权过错怎么举证:三类归责原则决定谁来证明
侵权纠纷

南京侵权过错怎么举证:三类归责原则决定谁来证明

2024-07-06 · 丁传明律师 · 以案释法
丁
丁传明律师
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 13201201710404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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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证明过错,看归责原则。一般侵权原告证,过错推定被告证,无过错责任不问过错。

侵权案件谁来证明过错,取决于归责原则:一般侵权由原告证明被告有过错;过错推定由被告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无过错责任不问过错,只看损害与因果关系。

同一个“证明过错”的动作,在三种归责原则下,责任方完全不同。搞错了,举证方向就反了。

第一类,过错责任。一般侵权适用,原告要证明:加害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被告有过错。名誉权、财产损害、一般人身伤害多属此类。

第二类,过错推定。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先推定被告有过错,被告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才能免责。比如建筑物、构筑物脱落坠落致害,林木折断致害,公共场所施工致害等。

第三类,无过错责任。不论有无过错,只要造成损害就要赔偿。比如产品责任、环境污染、高度危险作业、饲养动物致害(部分情形)。这类案件中,被告的抗辩通常是法定免责事由(如受害人故意、不可抗力)。

举证策略:先确定案由对应的归责原则,再决定谁举证。原告在过错推定案件中,只需证明损害与被告的物件、行为有关;被告则要拿出巡查记录、维修记录、警示标志照片等证明自己无过错。

证据形式:现场照片、监控、鉴定意见、行政处理文书、维修与巡查记录、证人证言。

法院怎么认定?

法院按案由确定归责原则,再分配举证责任。过错推定案件中,被告不能证明无过错的,推定其有过错;无过错责任案件中,被告只能主张法定免责事由。

法律怎么规定的?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现行有效)

这条规定怎么理解?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一款是过错推定的规范依据,适用范围限于“法律规定”的情形,不能随意扩大。

哪些情况适用、哪些不适用?

可以主张的情形:

  • 准确识别案由对应的归责原则
  • 过错推定案件中,原告证明损害与被告物件有关
  • 被告以巡查、维修、警示记录证明无过错
  • 无过错责任案件中主张法定免责事由

难以支持的情形:

  • 在过错责任案件中要求被告自证无过错
  • 把无过错责任案件当作一般侵权处理
  • 仅凭推测主张对方有过错
  • 过错推定案件中不提交任何管理记录

律师提示:要注意什么?

立案前先查一件事:这个案由适用哪种归责原则。查清楚,再决定证据清单。很多案件输在“举证方向反了”——该自己证的没证,该对方证的却在替对方找理由。

本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归责原则条文整理,条文原文可在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按条号核对。

本文仅供普法学习交流使用。

本文作者:丁传明律师(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2017 年执业至今)
擅长领域:劳动仲裁、合同纠纷、公司法、婚姻家事、强制执行
咨询电话:159-9649-7776(电话与微信同号)
本文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携材料当面咨询

拿不准自己属于哪种情况,可以先听听律师怎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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