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侵权责任怎么认定:四个要件缺一不可,抗辩另有五类
侵权纠纷

南京侵权责任怎么认定:四个要件缺一不可,抗辩另有五类

2024-07-06 · 丁传明律师 · 以案释法
丁
丁传明律师
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 13201201710404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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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四要件:行为、损害、因果、过错。没有实际损害,就没有赔偿基础。

一般侵权责任的认定需要四个要件:加害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行为人有过错。四个要件缺一不可,其中“损害”最容易被忽略——没有实际损害,就没有赔偿基础。

“他做得不对,能不能告他?”能不能告,先看有没有损害。

要件一,加害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不作为构成侵权,需要有作为义务,比如安全保障义务、医疗救治义务。

要件二,损害后果。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精神损害。没有损害,即使行为违法,也不产生侵权赔偿责任(可能产生其他责任,如行政处罚)。

要件三,因果关系。行为与损害之间要有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按相当因果关系判断。

要件四,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过失的判断标准是“是否尽到与行为人身份、职业相当的注意义务”。

举证责任的分配同样决定成败。受害人要证明行为、损害、因果关系三项;过错在一般侵权中原则上也由受害人证明,只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形才转由行为人自证无过错。所以同一件事,案由选错,举证难度可能完全不同——按一般侵权起诉还是按过错推定起诉,往往比庭上怎么说更影响结果。

特殊情形:过错推定与无过错责任不要求原告证明过错;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分别侵权按原因力承担责任。

抗辩事由:受害人故意、第三人原因、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被告主张这些事由的,要承担举证责任。

法院怎么认定?

法院审理侵权案件,按“行为—损害—因果—过错”顺序审查,任一要件不成立,侵权责任即不成立。抗辩事由成立的,可以免除或减轻责任。

法律怎么规定的?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现行有效)

这条规定怎么理解?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把四个要件压缩在一句话里,但每个要件都需要证据支撑。实践中,“过错”和“因果关系”是最常争议的两个要件,“损害”反而容易被忽略。

哪些情况适用、哪些不适用?

可以主张的情形:

  • 有明确的加害行为(作为或不作为)
  • 有可量化的损害后果
  • 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 行为人未尽合理注意义务

难以支持的情形:

  • 仅有不文明行为,无实际损害
  • 损害由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
  • 行为与损害之间无因果关系
  • 存在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法定事由

律师提示:要注意什么?

起诉前把四个要件各写一行,每行下面列证据。哪一行空着,就先补哪一行。很多案件败诉不是因为没道理,而是某个要件根本没有证据——尤其是“损害金额”,一定要有票据或评估。

本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一般规定整理,条文原文可在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按条号核对。

本文仅供普法学习交流使用。

本文作者:丁传明律师(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2017 年执业至今)
擅长领域:劳动仲裁、合同纠纷、公司法、婚姻家事、强制执行
咨询电话:159-9649-7776(电话与微信同号)
本文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携材料当面咨询

拿不准自己属于哪种情况,可以先听听律师怎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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