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的核心功能是补偿守约方的损失,兼具一定的惩罚性,但不是“罚款”。理解这一点,就能明白为什么违约金可以被调高调低,为什么不能和损失赔偿重复主张。
很多人把违约金当成“对方做错事就该罚的钱”。这个理解,会直接影响你在法庭上的主张方式。
第一,补偿性。违约金的数额原则上应当与守约方的损失相当。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受可预见规则限制。
第二,有限的惩罚性。约定违约金可以略高于实际损失,起到督促履行的作用,但不能过分高于,否则会被调减。这种“略高”的空间,就是惩罚性的体现。
第三,与损害赔偿的关系。违约金是损失的预定,主张违约金后不能再就同一损失主张赔偿;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可以请求增加。
第四,与定金的关系。定金罚则与违约金不能并用,只能择一。选择定金罚则的,定金返还请求不再适用;选择违约金的,定金应当返还。
第五,约定技巧。写“按日万分之五支付逾期违约金”,比写“赔偿一切损失”更可执行;写“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违约方应补足差额”,可以避免被“封顶”。
法院怎么认定?
法院认定违约金性质,以其补偿功能为基础,兼顾当事人意思自治。约定明显偏离损失且无正当理由的,可以调整。
法律怎么规定的?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现行有效)
这条规定怎么理解?
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允许约定固定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第二款允许调整。这一结构说明立法者把违约金定位为“可调整的预定赔偿”,而不是绝对的惩罚条款。
哪些情况适用、哪些不适用?
可以主张的情形:
- 合同约定按日或按比例计算违约金,可操作性最强
- 约定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时可补足差额
- 违约金与定金择一适用
- 违约金过低时请求增加
难以支持的情形:
- 把违约金当作行政罚款,主张惩罚性赔偿
- 同一损失既主张违约金又主张赔偿
- 约定“赔偿一切损失”却不写计算方式
- 认为约定了违约金就一定按约定金额执行
律师提示:要注意什么?
写违约条款,记住三句话:怎么算(按日万分之五)、算到什么时候(至实际履行之日)、不够怎么办(差额补足)。这三句写清,比写“违约方承担一切责任”有用十倍。
本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五百八十五条、定金条文整理,条文原文可在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按条号核对。
本文仅供普法学习交流使用。
本文作者:丁传明律师(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2017 年执业至今)
擅长领域:劳动仲裁、合同纠纷、公司法、婚姻家事、强制执行
咨询电话:159-9649-7776(电话与微信同号)
本文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携材料当面咨询
拿不准自己属于哪种情况,可以先听听律师怎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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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先协商;协商不成可向当地居委会或住建部门投诉调解,或凭租赁合同和付款记录向法院起诉。注意保留押金收据、交接清单和房屋现状照片。
逾期交房怎么赔偿?
有约定从约定;约定过低或过高的,可按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或实际损失请求调整。经催告后合理期限仍不交付且达到解除条件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
物业费不交会怎样?
物业公司可催告并起诉追缴;长期拖欠可能影响个人征信记录。但服务质量严重不符约定标准的,业主可要求减免或通过业委会主张权利,不宜简单拒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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