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成年人过量饮酒后自行摔亡,本人要承担主要责任;餐馆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组局者和同桌共饮人未尽照顾护送义务的,各自承担相应份额的赔偿责任。
一起喝酒,有人回家路上出了事,同桌的人要不要赔?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近期审结的这起生命权纠纷,把四方的责任都量化成了具体金额。
案情:两瓶白酒之后,独自下楼踏空
陈某在某餐馆组织乔迁酒宴,顾某受邀参加。就餐期间,顾某与同桌李某、张某共同饮酒,三人共饮白酒近两瓶。聚餐结束后,顾某独自离开,下楼时在餐馆楼梯中段踏空摔下,致头部受伤,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
顾某家属诉至法院,要求某餐馆、陈某、李某、张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3万余元。
裁判要旨
法院逐层划分了四方的责任:
第一,饮酒人本人。顾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自身酒量以及过量饮酒可能导致的认知和行动能力下降。其未控制饮酒,亦未履行自身安全注意义务,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餐馆。某餐馆作为提供酒席的经营场所,对部分就餐顾客可能醉酒、行为能力下降应当有明确预知,对经营场所的安全隐患应当进行预判并采取防范措施。但餐馆既未在楼梯间设置警示标牌,也无工作人员进行引导,未履行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次要责任。
第三,组局者。陈某作为饭局的组织者、白酒的提供者,对到席人员的安全保障负有提醒注意义务。其与顾某相识且明知顾某饮酒,在顾某醉酒后离开时未尽到相应的安全注意义务,需对死亡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同桌共饮人。李某、张某作为同桌共饮人员,应当了解顾某的饮酒情况。在三人共饮白酒近两瓶的情况下,二人放任顾某独自离开,未尽到相应的安全注意义务,也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终判决:某餐馆赔偿3万元,陈某赔偿2万元,李某、张某分别赔偿1万元。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在提醒中指出,本案的核心在于厘清饮酒者本人、共饮人、活动组织者及经营场所之间的责任边界。共饮人及组织者的注意义务具有附随性与有限性——并不要求他们杜绝一切可能发生的风险,而是要求在合理范围内对已经处于或者可能处于危险状态的同饮者,履行提醒、劝阻、照顾、护送或者通知家属等附随义务。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同样以合理性为边界,其内容与程度应当与经营场所的规模、性质、服务对象以及风险的可预见性相适应。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法条解析
本案是典型的“多因一果”侵权。受害人自身的过错是最主要的原因力,按第1173条的过失相抵规则,减轻其他各方的责任;餐馆作为经营场所,适用第1198条的安全保障义务;组局者与同桌共饮人则适用第1165条的过错责任。
容易被人忽略的一点是:安全保障义务不是无限责任。它的内容和程度要与经营场所的规模、性质、服务对象以及风险的可预见性相匹配,这也是本案餐馆只担次要责任的原因。
判断标准:哪些情况适用,哪些情况不适用
适用(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 明知对方已经醉酒仍然劝酒、灌酒,或者明知对方要驾车而不加劝阻;
- 同桌人已经出现意识不清、行动不稳等危险状态,仍放任其独自离开;
- 组织者未提供安全的返程安排,也未通知家属;
- 经营场所存在楼梯无扶手、无照明、无警示标识等现实隐患。
不适用(一般不承担责任)的情形:
- 同桌人没有劝酒行为,散席时对方神志清醒、行动正常,自行离开后发生意外;
- 已经尽到提醒、劝阻、安排代驾或者送回家属等义务,损害仍然发生;
- 组织者未参与饮酒、对情况不知情,且无法预见风险;
- 经营场所已设置明显警示、安排人员引导,事故完全因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
律师提示
组织饭局的人,把三件事做到位就能大幅降低风险:席间不劝酒、不灌酒;散席时确认每个人怎么回家,醉酒的安排代驾或者护送到家;发现有人状态异常,第一时间联系家属并保留通话、微信记录。
对受害方家属来说,关键是尽快固定三类证据:同桌共饮的参与人和饮酒量的证据(监控、点菜单、聊天记录)、现场隐患的证据(楼梯照片、有无警示标识),以及散席时各被告是否履行照顾护送义务的证据。
这类案件的责任划分高度依赖具体事实,四方各担多少并没有固定公式。拿不准自己属于哪种情况,可以先听听律师怎么判断。
素材来源: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极目新闻、红星新闻公开发布的典型案例
本文仅供普法学习交流使用。
本文作者:丁传明律师(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2017 年执业至今)
擅长领域:劳动仲裁、合同纠纷、公司法、婚姻家事、强制执行
咨询电话:159-9649-7776(电话与微信同号)
本文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携材料当面咨询
拿不准自己属于哪种情况,可以先听听律师怎么判断。
侵权责任的本质是填补损害——赔偿范围与计算方式直接决定当事人能拿到多少。丁传明律师团队处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名誉权与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注重赔偿项目的完整计算(医疗费、误工费、护理…
进入「侵权纠纷」专题 →被车撞了怎么索赔?
先报警定责、就医并保留票据,再根据责任认定与保险公司理赔;协商不成的可起诉肇事方与保险公司。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等。
交通事故谁垫付医药费?
可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或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最终赔偿责任按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
高空坠物谁赔偿?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文章版权归“明律网”www.soslaws.com所有。发布者:丁律师,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www.soslaws.com/p/18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