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小区流浪猫抓伤孩子谁担责:长期投喂的业主赔一成,物业赔三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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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传明律师
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 13201201710404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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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在小区喂流浪猫被抓伤,医药费数千元。晋江法院判监护人担六成、长期定点投喂的业主担一成、物业担三成。偶尔喂一次和长期投喂,法律上的差别就在这里。

南京小区流浪猫抓伤孩子谁担责:长期投喂的业主赔一成,物业赔三成

偶尔喂一次不算饲养,长期定点投喂就可能被认定为管理人;孩子被流浪猫抓伤,投喂人、物业、监护人都要分责。

小区里的流浪猫,是很多业主每天顺手照顾的对象。但一旦伤了人,这份“顺手”就可能变成法律上的管理责任。福建晋江的一起案件,把投喂人、物业、监护人三方的责任比例算得很清楚:六成、一成、三成。

孩子喂猫被抓伤,三方被告上法庭

事情发生在晋江某小区。业主张某(化名李某)在小区内一个固定地点长期投喂流浪猫,物业公司对此未采取任何管理防范措施。

邻居家的小孩在小区里拿着零食投喂流浪猫时,被猫抓伤,送医诊治,花费数千元。伤情不算重,但责任由谁承担,几方谈不拢,最终诉至晋江市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后判决:孩子的监护人承担 60% 责任,长期固定投喂流浪猫的业主承担 10% 责任,物业公司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承担 30% 责任。

裁判要旨

法官在释法时把“投喂”分成了两类。偶尔、临时性的投喂,一般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饲养或者管理关系;但较为固定的投喂行为,会让动物产生食物依赖,导致流浪动物在特定区域聚集。投喂人对动物的控制力较低,却客观上增大了特定区域内公共环境的危险性,因此可能被认定为“事实上的管理人”。

物业公司的责任落在安全保障义务上:物业服务区域内出现流浪动物聚集的风险,物业应当采取合理措施制止、提示、报告,未采取措施导致他人受伤的,按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监护人的六成责任,则来自监护职责的缺失——未成年人在小区内独自投喂流浪动物,属于应当预见风险而未加阻止的情形,依过错相抵规则减轻了其他侵权人的责任。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法条解析

第 1245 条采的是无过错责任:只要认定为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问有没有过错,都要担责,免责事由限于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本案受害人是不满十岁的孩子,主动投喂不属于故意招惹,更谈不上重大过失,所以投喂人和物业的免责抗辩都不成立。

那为什么投喂人只承担 10%?因为固定投喂与损害之间是“增加危险”的原因力,不是直接因果。猫不是他所有,他也没有实际控制猫的行动,责任比例因此被压得很低。

第 942 条第 1 款的“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人身、财产安全”是关键。物业如果能证明自己张贴过警示、发过通知、联系过属地城管或动物救助组织,责任比例会明显不同;反过来,什么都没做,30% 就落在自己头上。

判断标准:固定投喂到什么程度会被认定管理人

适用:符合以下特征,被认定“事实上的管理人”的可能性大

  • 在同一地点、相近时间持续投喂数月以上,形成稳定规律;
  • 提供了猫窝、食盆、水碗等固定设施,或者带猫做过绝育、看过病;
  • 投喂点位于儿童游乐区、单元门口、步道等人流密集处;
  • 业主群聊天记录、监控视频、邻居证言能证明投喂的连续性和特定性。

不适用:符合以下情形,一般不构成饲养或者管理关系

  • 偶尔给一次食物,随手丢一块面包、倒一点剩饭;
  • 投喂点在小区围墙外的公共绿地,不在物业服务区域内;
  • 能证明猫是被他人遗弃的原宠物,原饲养人另有其人——此时原饲养人责任更重;
  • 损害是被侵权人主动追逐、殴打、强行抱抓动物造成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律师提示:三类人各有各的做法

对投喂的业主:避免在一个固定点位、固定时间长期投喂,不留食盆猫窝、投喂后及时清理,比“多喂一点”更能降低风险。真想帮这些猫,参与捕捉—绝育—放归,比单纯投喂更接近法律上的安全边界。

对物业公司:发现固定投喂点和流浪动物聚集,应当书面告知、设置警示标识、联系属地城管或者动物救助组织处置,并把处置记录留档。这三件事做了,责任比例会完全不同;一件没做,就是本案的 30%。

对家长:孩子被流浪动物抓伤,第一时间就医并保存病历、疫苗接种记录、缴费票据;第二时间拍现场照片、调取监控、找到目击邻居;同时向物业书面报备,要求其记录并处置。这三样证据,直接决定后面能赔多少、找谁赔。

本文仅供普法学习交流使用。

素材来源: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审理的流浪动物致人损害案(泉州网 2026 年 10 月 20 日报道)

本文作者:丁传明律师(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2017 年执业至今)
擅长领域:劳动仲裁、合同纠纷、公司法、婚姻家事、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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