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6起金融消费者、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典型案例,覆盖金融借款、基金理财、数字金融、人身保险、证券投资等多个领域。这些案例看起来“高大上”,其实和每个普通人的钱包都直接相关。
几个典型案例说了什么
苏某诉某银行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银行销售案涉资管产品时,未以合适方式向苏某揭示产品风险、产品特性、投资方向、开放赎回安排等关键信息,未有效履行适当性义务,对苏某遭受的投资本金损失,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法院推动“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落地。
方某诉某基金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基金公司依托App技术优势,在消费者认购产品后强制变更争议解决方式,法院明确该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彰显对金融消费者合法权利的刚性保护。
某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法院创新综合运用“示范判决+委托调解+代表人诉讼”,维护众多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降低了个体维权的成本。
哪些情况可以主张“卖者尽责”索赔
拿这三条对一遍:
一、你买理财、基金前,销售人员没讲清风险等级和投资方向,只说“稳健”“不亏”,风险揭示书也没让你认真看就签字;
二、银行或券商单方面用App弹窗、格式合同,偷偷把争议解决方式改成对你不利的法院或仲裁地;
三、借款合同里利率、违约金的调整条款,签的时候没人提醒,字小看不清也没人解释。
哪些情况属于“买者自负”,难以索赔
一、产品风险已充分揭示,你自己签字确认了解风险后,仍出现市场波动造成的亏损;
二、你明知是高风险股票、期货仍自主交易,亏损属于正常市场风险;
三、你自身未如实告知健康状况、财务状况,导致保险机构依约拒赔的。
律师提示
金融消费不是“签字就认命”。格式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销售机构的适当性义务,都是金融机构的法定义务,不是可有可无的客套。遇到纠纷,先把合同、风险揭示书、销售聊天记录、App页面截图保存好。劳动者维权路径之外,金融消费者同样有法定救济渠道。南京律师提醒:拿不准自己属于哪种情况、值不值得打,可以先做一个可行性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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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丁传明律师(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执业十年)
擅长领域:劳动仲裁、合同纠纷、公司法、婚姻家事、强制执行
咨询电话:159-9649-7776
本文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携材料当面咨询
拿不准自己属于哪种情况,可以先听听律师怎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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