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诉只能由原告自愿提出,法院裁定准许。被告能做的不是“逼”对方撤诉,而是让继续打下去对原告不划算:实体抗辩、反诉、程序异议、成本压力。
“有没有办法让他撤诉?”能问出这句话,多半是已经收到起诉状了。先明确一件事:撤诉是原告的权利,被告没有请求权。
第一,实体抗辩。原告撤诉最常见的原因,是自己发现证据不够。答辩期内把抗辩理由写透——诉讼时效已过、主体不适格、债务已经清偿、合同未成立——比在庭上突然抛出更有效。书面答辩状会送到对方手里,这是压力最直接的一种。
第二,反诉。同一法律关系下,被告有独立请求的,可以提起反诉。反诉一旦受理,原告撤诉也要面对反诉继续审理,案件不会因为撤诉而结束。反诉要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且要交反诉费。
第三,程序异议。管辖权异议、追加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申请鉴定、申请调查取证,这些程序动作会延长审理周期,也会让原告重新评估成本。但要注意:程序权利不能滥用,明显没有依据的异议会被驳回,还可能影响法官对被告的整体印象。
第四,成本压力。诉讼费、律师费、保全担保费、鉴定费,标的越大成本越高。调解时把“继续打的成本”算给对方看,是促成撤诉或和解的现实办法。
有一条路不能走:威胁、骚扰、以曝光隐私相要挟。这类行为可能构成违法,情节严重的还会牵出新的责任,把原本占理的案子做成不占理。
法院怎么认定?
撤诉的时间点是宣判前,是否准许由法院裁定。法院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
法律怎么规定的?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现行有效)
这条规定怎么理解?
第一百四十八条只有两款,但它说明了两件事:一是撤诉的决定权在原告,法院只做准许与否的审查;二是撤诉不是原告想撤就能撤,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时,法院可以不准许。被告要影响的是原告的判断,不是法院的裁定。
哪些情况适用、哪些不适用?
可以主张的情形:
- 原告证据不足,答辩状写透抗辩理由
- 被告有独立请求,可提起反诉
- 存在管辖、主体等程序瑕疵,依法提出异议
- 通过调解测算继续诉讼的成本
难以支持的情形:
- 以威胁、骚扰方式逼迫对方撤诉
- 无依据反复提异议拖延审理
- 撤诉后即认为债务消灭
- 口头答应条件但不出书面协议
律师提示:要注意什么?
撤诉不等于债务消失。原告撤诉后仍可在诉讼时效内重新起诉,所以真正解决问题的是和解协议或清偿凭证。对方提出撤诉时,务必要求同时签署书面和解协议,写清款项、时间、违约后果,再同意撤诉。
本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及诉讼实务整理,条文原文可在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按条号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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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丁传明律师(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2017 年执业至今)
擅长领域:劳动仲裁、合同纠纷、公司法、婚姻家事、强制执行
咨询电话:159-9649-7776(电话与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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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不准自己属于哪种情况,可以先听听律师怎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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