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语:收到权利人的侵权通知后删掉一批视频,平台就能高枕无忧吗?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案例选编(十六)》暨提级管辖典型案例,其中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提级审理的一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明确:平台具备技术能力识别侵权视频的,仅履行“通知—删除”义务已不够,未采取过滤、拦截等必要措施的,同样构成侵权。该案判决平台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合理开支6.168万元。
一、四件案例总览:提级管辖“提级一件、指导一片”
本批案例由广东高院、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成都铁路运输中院、新疆乌鲁木齐中院提级审理的四件案件组成:深圳市某科技公司破产重整案(案例209,引入投资12亿元、260余家供应商债权及职工工资共6亿余元100%清偿);视频平台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案(案例210);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案例211,破坏永久基本农田50余亩,修复费用89.34万元,单位判罚金、责任人分获有期徒刑);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主体资格案(案例212,明确“利害关系”判断标准)。其中案例210对互联网平台企业和内容创作者最具规则意义。
二、案例210回顾:预警函发了,通知函发了,视频还是删不完
案涉作品是一部位居动漫热搜榜前列的国产3D玄幻动画。深圳公司享有其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并将非独占传播权及维权权利授予某甲科技公司、某天娱乐公司。北京某乙公司运营的某平台(含App、网页)存在大量侵害该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视频。
作品开播前,权利人即向平台发送预警函;开播后又多次发出侵权通知函,要求下线、删除侵权视频。平台对部分视频履行了“通知—删除”义务,但在其具备通过审核机制识别侵权视频技术能力的前提下,始终未采取过滤、拦截等技术措施,至案件证据交换时平台上仍存在大量侵权视频。权利人遂起诉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三、提级管辖与裁判结果:平台“半躺平”式删除构成侵权
该案最初由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受理。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案件涉及视频平台侵权责任承担规则,提级审理有利于发挥示范诉讼作用、统一裁判尺度,且与该院已受理的另一件当事人相同、侵权性质相似的案件有利于统筹解决,故决定提级管辖。
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审理认为,平台接到预警函和侵权通知函后,仅对部分视频采取删除措施,在存在大量侵权视频的情况下,仅履行“通知—删除”义务已难以有效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平台明知用户实施侵权行为,未采取过滤、拦截等必要措施预防、制止侵权,亦构成侵权。据此判决:北京某乙公司立即停止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删除、过滤、拦截未经授权传播的案涉视频);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6.168万元。双方上诉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法律解析:“通知—删除”规则的边界正在收紧
“通知—删除”规则源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权利人通知平台采取必要措施后,平台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扩大部分可不担责。但本案明确了三层递进规则:
其一,“必要措施”是动态概念,不等于机械删除。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的平台责任以“知道或应当知道”为前提。当平台收到预警函、多次侵权通知,且自身具备内容识别技术能力时,继续被动等待“逐条通知、逐条删除”,已不能认定为采取了与侵权规模相匹配的“必要措施”。
其二,技术能力决定注意义务的高度。平台具备过滤、拦截的技术能力和审核识别机制,是法院提高其注意义务的关键事实。能力越大,免责抗辩的空间越小。
其三,提级管辖让个案变成“一类案”的规则。本案通过提级审理统一辖区裁判尺度,对同类平台侵权纠纷具有“审理一案、指导一类、规范一片”的示范价值,类似案件中平台再以“已履行通知—删除义务”抗辩免责,将很难获得支持。
律师提示
对内容权利方:维权时应构建“预警函+侵权通知函+公证取证”的完整证据链,尤其注意对平台“反复出现侵权视频”的状态进行时间点公证,以证明平台未采取有效措施;索赔时可同时主张经济损失与合理开支。对平台方:收到预警函后即应启动主动过滤机制并留存技术处置记录,“删了一部分”在诉讼中反而可能成为“明知侵权而放任”的证据。对企业法务而言,评估合作平台版权合规风险时,应将其内容识别技术投入纳入尽职调查范围。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案例选编(十六)》暨提级管辖典型案例(2026年9月发布),当事人均系化名,本文仅供普法学习交流使用。
本文作者:丁传明律师(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执业第10年)
擅长领域: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公司与股东纠纷、婚姻家事、强制执行、再审与民事检察监督、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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