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侵权因果关系怎么证明:三种认定规则和两个常用方法
侵权纠纷

南京侵权因果关系怎么证明:三种认定规则和两个常用方法

2024-07-06 · 丁传明律师 · 以案释法
丁
丁传明律师
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 13201201710404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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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关系三规则:条件、相当性、法规目的。自身疾病参与的,按原因力减轻责任。

侵权因果关系有三条认定规则:条件关系(无此行为则无此损害)、相当因果关系(该行为通常会导致该损害)、法规目的(损害是否在规范保护范围内)。证明方法主要是鉴定意见和专家意见。

“他撞了我,但我本身有病,赔偿怎么算?”这类问题,本质是因果关系与参与度。

规则一,条件关系。判断“如果没有这个行为,损害是否还会发生”。这是最基础的一步,用于排除与损害无关的行为。

规则二,相当因果关系。该行为在通常情况下是否足以导致该损害。比如高空抛物砸伤行人,通常会导致伤害;而轻微碰撞后突发罕见疾病,则需要更严格的证明。

规则三,法规目的。损害是否属于该规范所要保护的范围。比如交通法规保护的是交通安全,不是纯粹的经济损失。

证明方法:一是鉴定,医疗损害、工程质量、环境污染等领域通常需要鉴定确定因果关系与参与度;二是专家辅助人出庭;三是间接证据链,如时间顺序、空间位置、行为与损害的对应关系。

参与度问题:受害人自身疾病、体质因素与损害后果共同作用时,法院会按原因力大小减轻侵权人责任。这类案件的关键是鉴定意见中的“原因力比例”。

法院怎么认定?

法院认定因果关系,以相当因果关系为基本标准,结合鉴定意见、专家意见和生活经验判断。多因一果的,按原因力大小分配责任。

法律怎么规定的?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现行有效)

这条规定怎么理解?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要求“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其中“造成”就是因果关系要件。没有因果关系,即使有过错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哪些情况适用、哪些不适用?

可以主张的情形:

  • 有时间、空间、行为与损害的对应关系
  • 鉴定意见明确因果关系与参与度
  • 行为通常足以导致该类损害
  • 有专家辅助人意见支持

难以支持的情形:

  • 仅证明行为与损害在时间上接近
  • 损害由受害人自身疾病单独导致
  • 行为与损害之间介入其他独立原因
  • 无任何鉴定或专业意见,仅凭推测

律师提示:要注意什么?

因果关系不是靠描述,是靠证据。第一时间固定现场、就医记录、时间线;涉及专业问题,尽早申请鉴定。受害人自身有基础病的,别隐瞒——鉴定会查出来,隐瞒反而影响可信度。

本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整理,条文原文可在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按条号核对。

本文仅供普法学习交流使用。

本文作者:丁传明律师(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2017 年执业至今)
擅长领域:劳动仲裁、合同纠纷、公司法、婚姻家事、强制执行
咨询电话:159-9649-7776(电话与微信同号)
本文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携材料当面咨询

拿不准自己属于哪种情况,可以先听听律师怎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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