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物业造成损失怎么索赔:高空坠物、漏水、车辆损坏三条线
房产纠纷

南京物业造成损失怎么索赔:高空坠物、漏水、车辆损坏三条线

2024-07-02 · 丁传明律师 · 以案释法
丁
丁传明律师
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 13201201710404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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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赔偿先定责任来源:未尽安保义务、自身过错、第三人侵权。第三人侵权的,物业只承担补充责任。

向物业索赔,要先分清责任来源:物业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如公共区域管理缺失)、物业自身过错(如维修不当)、第三人侵权而物业有过错。三种情形的举证重点和赔偿范围不同。

车在地库被砸、家里被公共管道漏水泡了、外墙脱落砸伤人。这些损失,物业到底该不该赔?

第一类,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公共区域照明缺失、监控损坏、门禁失修导致盗窃或伤害,物业有过错的,承担相应责任。举证重点:物业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现场状况、报修记录。

第二类,物业自身过错。维修施工不当导致漏水、修剪树木砸坏车辆、清洁作业造成滑倒,由物业承担侵权责任。举证重点:施工记录、现场照片、监控。

第三类,第三人侵权。高空坠物、相邻业主漏水,直接侵权人是第一责任人;物业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举证重点:侵权人身份、物业是否采取必要措施。

赔偿范围:财产损失按修复费用或折旧后价值计算;人身损害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计算;构成伤残的还有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一般限于人身权益受侵害且后果严重。

程序建议:先书面报修并索赔,物业拒绝的,向住建部门投诉;同时做证据保全(照片、监控、维修报价)。金额较大的,起诉并申请鉴定。

法院怎么认定?

法院审理物业赔偿,先确定损害事实与因果关系,再审查物业是否尽到合同义务和法定义务,最后按过错程度分配责任。物业承担补充责任的,只在相应范围内赔偿。

法律怎么规定的?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现行有效)

这条规定怎么理解?

第九百四十四条主要规范物业费支付与催收方式,但它确立了一个前提: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服务不到位导致损失的,可以据此主张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

哪些情况适用、哪些不适用?

可以主张的情形:

  • 公共区域管理缺失导致损失,可主张物业责任
  • 物业施工不当造成损坏,可要求赔偿
  • 高空坠物中物业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可主张补充责任
  • 有监控、照片、报修记录形成证据链

难以支持的情形:

  • 第三人侵权,要求物业承担全部赔偿
  • 仅凭推测主张物业责任,无任何证据
  • 损失金额无修复报价或鉴定依据
  • 超过三年诉讼时效才主张

律师提示:要注意什么?

出事后三件事:拍照录像、调取监控(越早越好,很多物业只保留七天)、书面报修并索赔。损失金额要有依据——维修报价单、发票、评估报告。别接受“免你半年物业费”这种口头补偿,除非你算过账觉得划算。

本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侵权责任编条文整理,条文原文可在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按条号核对。

本文仅供普法学习交流使用。

本文作者:丁传明律师(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2017 年执业至今)
擅长领域:劳动仲裁、合同纠纷、公司法、婚姻家事、强制执行
咨询电话:159-9649-7776(电话与微信同号)
本文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携材料当面咨询

拿不准自己属于哪种情况,可以先听听律师怎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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