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违约金常见三种约定:没收押金、支付一至两个月租金、按实际损失赔偿。押金本身不是违约金,房东不能既没收押金又主张违约金;约定过高的,可以请求调减。
提前退租,房东说押金不退,还要再赔两个月租金。这笔账到底该怎么算?
第一,押金性质。押金是履约担保,用于抵扣欠租、水电费和租户责任的损坏赔偿,不是违约金。合同约定“提前退租押金不退”的,本质是把押金转化为违约金,此时不能再另行主张违约金。
第二,违约金标准。常见约定是“提前解约支付一个月租金”或“两个月租金”。这类约定一般会被支持,但明显高于实际损失的(如房屋空置期很短、很快再租出去),违约方可以请求调减。
第三,实际损失。房东的实际损失主要是空置期租金损失、重新招租的中介费、必要的清洁维修费。空置期一般按合理招租周期计算,不是剩余全部租期。
第四,双向适用。租户违约提前退租要赔,房东违约提前收房同样要赔。合同里只写租户违约责任的,属于不公平条款,房东违约时仍要按实际损失赔偿。
第五,计算示例。月租五千元、合同约定违约金一个月租金,房东实际空置二十天,则违约金五千元与损失三千三百元之间存在差额,租户可以请求适当调减,但能否支持由法院酌定。
法院怎么认定?
法院审理租赁违约金,先看合同约定,再比较违约金与实际损失,最后决定是否调整。押金与违约金重复主张的,一般只支持其中一项。
法律怎么规定的?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现行有效)
这条规定怎么理解?
第五百八十五条允许当事人约定违约金,同时允许在过低或过高时调整。租赁纠纷中,“过高”的判断基准是房东的实际损失,主要是空置期损失与招租成本,而不是剩余租期的全部租金。
哪些情况适用、哪些不适用?
可以主张的情形:
- 合同约定提前解约违约金,可按约定主张
- 房东实际损失明显低于违约金,可请求调减
- 押金与违约金重复主张,只能择一
- 房东违约提前收房,租户可主张同等违约责任
难以支持的情形:
- 房东既没收押金又主张违约金
- 按剩余全部租期计算损失
- 租户违约后拒付任何违约金
- 合同未约定违约金,仍按两个月租金主张
律师提示:要注意什么?
签约时把违约条款写成“提前解约需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并支付一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押金在结清费用后三日内退还”。这样写,双方都有预期,争议少。退租时做交接记录并拍照,押金退还才有依据。
本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租赁合同条文整理,条文原文可在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按条号核对。
本文仅供普法学习交流使用。
本文作者:丁传明律师(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2017 年执业至今)
擅长领域:劳动仲裁、合同纠纷、公司法、婚姻家事、强制执行
咨询电话:159-9649-7776(电话与微信同号)
本文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携材料当面咨询
拿不准自己属于哪种情况,可以先听听律师怎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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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先协商;协商不成可向当地居委会或住建部门投诉调解,或凭租赁合同和付款记录向法院起诉。注意保留押金收据、交接清单和房屋现状照片。
逾期交房怎么赔偿?
有约定从约定;约定过低或过高的,可按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或实际损失请求调整。经催告后合理期限仍不交付且达到解除条件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
物业费不交会怎样?
物业公司可催告并起诉追缴;长期拖欠可能影响个人征信记录。但服务质量严重不符约定标准的,业主可要求减免或通过业委会主张权利,不宜简单拒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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