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房产违约金过高怎么调:百分之三十规则的适用与例外
房产纠纷

南京房产违约金过高怎么调:百分之三十规则的适用与例外

2024-07-02 · 丁传明律师 · 以案释法
丁
丁传明律师
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 13201201710404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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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分之三十只是参考线,不是上限。调减要违约方主动请求并举证,恶意违约可能不调减。

违约金是否“过分高于损失”,实务中常以超过实际损失百分之三十作为参考线,但这不是硬标准。法院还会考虑合同履行程度、当事人过错、预期利益、诚信原则,综合判断。

“违约金不能超过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这句话被传得很广,但它只是参考,不是铁律。

第一,法律依据。民法典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具体标准由司法解释和裁判实践形成,通常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预期利益等因素。

第二,百分之三十的来源与性质。它来自审判实践中的参考比例,用于判断是否“过分高于”,并非绝对上限。损失难以确定时,法院可能参照合同总价、逾期天数、行业惯例酌定。

第三,调减的启动。需要违约方提出请求,法院一般不主动调减。违约方要举证证明损失较低,比如房屋很快另行出售、空置期很短。

第四,不能调减的情形。恶意违约、长期拖欠、故意隐瞒重要事实的,法院可能不支持调减,甚至顶格支持违约金。

第五,房产场景的特殊性。房价波动大,差价损失可能远超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比例;此时守约方可以主张增加违约金,而不是被“百分之三十”框住。

法院怎么认定?

法院调整违约金,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履行程度、当事人过错、预期利益、当事人缔约地位等因素,按照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衡量,避免简单机械适用比例。

法律怎么规定的?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现行有效)

这条规定怎么理解?

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用的是“过分高于”和“适当减少”两个弹性表述,把裁量权交给法院。这解释了为什么同样约定日万分之五,有的案件全额支持,有的被调减——差别在损失证据和违约情节。

哪些情况适用、哪些不适用?

可以主张的情形:

  • 违约金明显超过实际损失,违约方可请求调减
  • 守约方能证明实际损失更高,可请求增加
  • 恶意违约、长期拖欠的,调减请求可能不被支持
  • 损失难以确定时,可参照合同总价与行业惯例

难以支持的情形:

  • 认为违约金一律不得超过损失百分之三十
  • 不提出请求,等待法院主动调减
  • 只主张“约定过高”,不提供损失较低的证据
  • 以调减为由拒付全部违约金

律师提示:要注意什么?

守约方要做的不是背比例,而是把损失做实:评估报告、空置期记录、替代交易合同。违约方要调减,就拿出“损失很小”的证据,比如三天内就租出去的记录。谁的数字更硬,法院就采信谁。

本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及相关司法解释整理,条文原文可在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按条号核对。

本文仅供普法学习交流使用。

本文作者:丁传明律师(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2017 年执业至今)
擅长领域:劳动仲裁、合同纠纷、公司法、婚姻家事、强制执行
咨询电话:159-9649-7776(电话与微信同号)
本文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携材料当面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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