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二手房买卖对方违约怎么办:解约、索赔、强制过户三条路
房产纠纷

南京二手房买卖对方违约怎么办:解约、索赔、强制过户三条路

2024-07-02 · 丁传明律师 · 以案释法
丁
丁传明律师
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 13201201710404757
专注 劳动 / 婚姻 / 合同 / 公司 / 债权 / 再审 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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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违约,先算账再选路:房价涨要房,房价跌要钱。保全要快,房子被另卖过户就要不回来了。

二手房交易对方违约,三条路可选:要求继续履行并强制过户、解除合同并主张违约金、要求赔偿实际损失。房价上涨时买房人多主张继续履行,房价下跌时卖方多主张解约,选择取决于利益最大化。

签完合同、付了定金,卖方突然说不卖了。这时候要房子还是要钱,是一道需要算账的选择题。

路径一,继续履行。买方可以起诉要求卖方协助办理过户,法院判决后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由法院向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前提是买方已按约付款或者愿意支付剩余房款,且房屋没有被另卖、查封。

路径二,解除并索赔。适合房价下跌或者房屋已无法过户的情形。可以主张定金罚则(双倍返还)或者违约金,二者择一;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可以主张赔偿差额。

路径三,赔偿实际损失。包括差价损失(现房价与原合同价的差额)、中介费、贷款费用、装修损失。差价损失通常以评估价或者同小区成交价为依据。

关键动作:一是尽早申请财产保全,查封房屋,防止一房二卖;二是核查网签与预告登记状态;三是保留付款凭证与催告记录。

一个常见误区:认为“签了合同房子就是我的”。不动产所有权以登记为准,未过户前,卖方仍是权利人,买方只有债权。

法院怎么认定?

法院审理二手房违约,先看合同是否有效、违约方是谁,再判断是否具备继续履行条件,最后确定赔偿范围。一房二卖中,已办理过户的买受人优先,均未过户的,先占有或先付款的一方主张继续履行更容易获支持。

法律怎么规定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现行有效)

这条规定怎么理解?

第五百六十三条把“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仍不履行”和“违约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作为法定解除情形。二手房交易中,卖方明确拒绝过户,属于典型的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买方可以直接解除并索赔。

哪些情况适用、哪些不适用?

可以主张的情形:

  • 卖方明确拒绝过户,买方可诉请继续履行并强制过户
  • 房屋已另卖他人并过户,买方可解除并主张差价损失
  • 合同约定违约金,可主张违约金或定金罚则(择一)
  • 尽早申请保全查封房屋,防止一房二卖

难以支持的情形:

  • 未付款却要求强制过户
  • 房屋已被查封,仍主张继续履行
  • 同时主张定金罚则与违约金
  • 仅口头催告,无任何书面记录

律师提示:要注意什么?

发现对方想反悔,第一件事是查网签和预告登记,第二件事是准备保全材料。保全要担保,提前联系保险公司出保函。房子一旦被另卖并过户,再想拿回来基本不可能,只能要钱——所以动作要快。

本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整理,条文原文可在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按条号核对。

本文仅供普法学习交流使用。

本文作者:丁传明律师(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2017 年执业至今)
擅长领域:劳动仲裁、合同纠纷、公司法、婚姻家事、强制执行
咨询电话:159-9649-7776(电话与微信同号)
本文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携材料当面咨询

拿不准自己属于哪种情况,可以先听听律师怎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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