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法定继承遗产怎么分:均等分割是原则,四种情况可以多分或少分
婚姻家事

南京法定继承遗产怎么分:均等分割是原则,四种情况可以多分或少分

2024-06-29 · 丁传明律师 · 以案释法
丁
丁传明律师
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 13201201710404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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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默认均等,但共同生活、尽主要扶养义务、生活困难三种情况会打破均等。分割前必须先析产。

法定继承的默认规则是同一顺序继承人均等分割,但“尽了主要扶养义务”“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生活有特殊困难”这三种情况会打破均等,法院有裁量空间。

“都是子女,凭什么他多分?”这是继承案件里最常听到的一句话。答案在法条里,也在证据里。

第一步永远是析产,不是分割。房子是婚后买的、存款是婚后存的,先有一半属于配偶,剩下的一半才是遗产。很多家庭直接从整套房价算份额,从起点就错了。

第二步确定继承人范围。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子女包括婚生、非婚生、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其死亡的,由该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第三步才是份额。同一顺序继承人一般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其共同生活的,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条件却不尽义务的,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分配时予以照顾。这里的“多分少分”不是凭感觉,要有病历、护理记录、转账记录、邻居证言支撑。

第四步是具体分割方式。房产不宜实物分割的,一般判归一方所有,由该方按份额向其他人支付折价款;折价款按评估价或者双方认可的市场价计算,不是按当年买入价。

法院怎么认定?

法院处理法定继承,遵循“先析产、再定人、后定额、终定分割方式”的顺序。房产折价补偿时,通常会先委托评估或者组织双方议价;对宅基地房屋、安置房,还会审查是否具备分割和流转条件。

法律怎么规定的?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现行有效)

这条规定怎么理解?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确定的是继承顺序和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的范围。它不解决份额,份额规则在同编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实务中把这两条混在一起,是最常见的引用错误——先证明“我有资格”,再讨论“分多少”。

哪些情况适用、哪些不适用?

可以主张的情形:

  • 长期与被继承人共同居住并承担日常照料,可主张多分
  • 其他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却长期不尽赡养义务,可主张其少分
  • 继承人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分配时应予照顾
  • 房产不宜实物分割,可主张折价补偿并按份额结算

难以支持的情形:

  • 仅以“我是儿子”“我是长子”主张多分
  • 把配偶的一半共同财产也计入遗产总额分配
  • 以口头承诺为由要求独占房产,无任何书面证据
  • 对被继承人再婚配偶一概否认继承资格

律师提示:要注意什么?

想在份额上争取,证据要提前准备:长期共同居住的物业缴费、就医陪护记录、给老人转账的银行流水、邻里和社区证明。这些材料在诉前整理成一册,比在法庭上讲述“我付出最多”有用得多。反过来,如果被指“不尽赡养义务”,也要准备自己有心无力的证据,比如自身疾病、异地工作、曾支付赡养费的记录。

本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条文整理,条文原文可在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按条号核对。

本文仅供普法学习交流使用。

本文作者:丁传明律师(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2017 年执业至今)
擅长领域:劳动仲裁、合同纠纷、公司法、婚姻家事、强制执行
咨询电话:159-9649-7776(电话与微信同号)
本文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携材料当面咨询

拿不准自己属于哪种情况,可以先听听律师怎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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