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离婚后子女抚养费怎么算:比例、给付期限和增加抚养费的三种情形
婚姻家事

南京离婚后子女抚养费怎么算:比例、给付期限和增加抚养费的三种情形

2024-05-24 · 丁传明律师 · 以案释法
丁
丁传明律师
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 13201201710404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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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按月总收入两到三成,付到十八周岁;必要时可要求增加。基数不是基本工资,协议别只写一个数字。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按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的一般不超过百分之五十;原则上给付至子女十八周岁,但子女必要时可以要求增加。

抚养费谈不拢,多半不是不知道比例,而是不知道“月总收入”到底算哪些钱、付到什么时候、以后还能不能加。

计算基数不是基本工资,而是月总收入,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稳定收入。有固定收入的按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的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超过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按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

给付期限一般到子女十八周岁。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子女虽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比如尚在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仍可主张。

增加抚养费有三种常见情形:原定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超过原定数额;有其他正当理由。增加需要通过协商或者诉讼解决,不会自动生效。

还要提醒一点:抚养费和教育费、医疗费的关系。协议里写“每月两千元包含全部费用”的,遇到大额医疗支出仍可能另行主张;写“教育费、医疗费各半”的,要把报销范围、票据要求写清楚,否则执行阶段容易扯皮。

法院怎么认定?

法院确定抚养费,会综合三方面: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收入证明不实的,法院可以参照同行业平均收入或者调取社保、纳税记录认定,不会仅采信一方口头陈述。

法律怎么规定的?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现行有效)

这条规定怎么理解?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确立“协议优先、判决兜底”的规则,并留了一个重要口子: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提出超过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这意味着抚养费不是一约定终身,子女的利益可以在情势变化时再次主张。

哪些情况适用、哪些不适用?

可以主张的情形:

  • 有固定收入的,按月总收入百分之二十至三十主张
  • 子女患重大疾病、教育支出显著增加,可请求增加
  • 对方收入明显上升、原定数额明显偏低,可请求调整
  • 子女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仍可主张必要抚养费

难以支持的情形:

  • 按基本工资而非月总收入计算,刻意压低基数
  • 要求一次性付清至十八周岁且不设任何调整机制
  • 子女已成年且能独立生活,仍主张抚养费
  • 以“不给抚养费”为由拒绝对方探望子女

律师提示:要注意什么?

协议里别只写一个数字。把给付时间(每月几号前)、支付方式(银行转账并备注“抚养费”)、大额医疗和教育费用的分担比例、每年是否随物价调整,都写进去。写得越细,后面越少吵。用现金支付又不留凭证的,将来对方主张“已经付过”,很难反驳。

本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整理,条文原文可在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按条号核对。

本文仅供普法学习交流使用。

本文作者:丁传明律师(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2017 年执业至今)
擅长领域:劳动仲裁、合同纠纷、公司法、婚姻家事、强制执行
咨询电话:159-9649-7776(电话与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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