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本裁定不是终点,它只是把“公司没钱”这件事固定下来。
真要去追,方向往往不在公司,在股东的钱是怎么进来的、又是怎么出去的。
2013年3月22日,林某把16989.80万元增资款缴存到公司账户。同一天,公司从这个账户转出20000万元,分别打给成都一家公司和深圳一家公司。
林某持股超过99%。公司说这是经营往来,但拿不出证据;林某本人也没能对这笔转账给出合理解释。
后来债权人打赢了官司,执行阶段公司名下查不到财产,案件终本。债权人调出验资报告和银行流水,以抽逃出资为由申请追加林某为被执行人。一审、二审都认定构成抽逃出资,判林某在抽逃范围内对不能清偿的债务担责。林某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驳回。
这个案子里,债权人赢在一个很朴素的动作上:把到账时间和转出时间摆在一起看。同一天。
法院怎么认定?
三层逻辑,一层压一层。
终本之后还能追加。终本只是暂时结案,债权没有消灭,执行依据的效力也还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符合法定情形的,法院应当支持;追加之后申请恢复执行,也应当支持。这条路是独立的程序权利,不以先恢复执行为前提。
同日转出足以构成合理怀疑。验资款到账当天全额转给两家关联公司,公司主张是经营往来却举证不能,控股股东也没解释。资金流向本身就是最硬的怀疑基础。
举证责任会转移。债权人只要拿出产生合理怀疑的证据,接下来就该股东证明自己履行了出资义务、转款有真实交易背景。这一步转不过去,抽逃就成立。
法律怎么规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之间对是否已履行出资义务发生争议,原告提供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产生合理怀疑证据的,被告股东应当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为什么不能等“先恢复执行”
这是执行实务里最常见的一个误判。有人认为案件终本了,要先把执行恢复起来,才能谈追加股东,而恢复执行又要过时效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十六条第二款把这个顺序颠过来了:终本之后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符合法定情形的应予支持;追加之后再申请恢复执行,也应予支持。
换句话说,追加是入口,不是出口。追加成功,等于被执行人多了新的责任财产,恢复执行的条件自然具备。本案最高法驳回再审申请时,正是按这个逻辑否掉了对方的时效抗辩。
同一天转出,凭什么算抽逃
公司是独立法人,注册资本是它对外偿债的基础。股东把钱缴进来又当天转走,等于让公司的偿债能力停在纸面上。
认定抽逃,法院看三样:钱有没有真实到账;转出有没有真实交易背景;转出的收款方跟股东、公司是什么关系。
验资报告能证明第一点,银行流水能证明第二点和第三点。收款方是关联公司、股东亲属、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的,解释义务就更重。
反过来,有合同、有发票、有对应货物或服务的交付记录,转出就是正常经营往来,不构成抽逃。这也是股东一侧最实在的抗辩:把业务单据拿出来。
四类能直接追加,两类必须另诉
执行程序里能直接追加的:
- 出资期限已届满但没缴、没缴足,在未缴出资本息范围内;
- 抽逃出资,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
- 没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就转让股权,追加原股东,在未依法出资范围内;
- 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财产独立,对公司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必须另行起诉的:
- 认缴期限没到、要求出资加速到期。多数法院不在执行程序里直接追加,要另打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之诉;
- 股权已经多次转让、转让时出资是否到期说不清楚的历史股东追责。事实复杂,执行程序审不了。
走错路的代价很实在:追加申请被驳回,白等一到两个月,还给了对方转移财产的时间。
时间账:60日、15日、2年
法院收到追加申请,应当在六十日内作出裁定,特殊情况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
裁定驳回的,申请人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这个十五日是硬期限,过期裁定就生效。
被追加的股东不服,同样在十五日内提执行异议之诉。
另一个两年也要记住:申请执行的期间是两年,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算。只盯着找财产线索、忘了期限本身,是最冤枉的一种输法。
律师提示:要注意什么?
第一件,调工商内档。公示系统上看不到章程原文和历次修正案,而“出资期限怎么写”“有没有在债务形成后改章程延期”恰恰是争点。内档里还有验资报告、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
第二件,调银行流水。重点看公司成立后六个月内的进账和出账,尤其是注册资本到账后短期大额转出的记录,收款方是不是关联公司、股东亲属、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
第三件,把时间做成对照表。债务发生时间、增资时间、转出时间、股权转让时间、减资时间,排在一张纸上。时间越靠后、动作越密集,恶意的痕迹越明显。
追加申请里只写“公司没钱了”没用,得附终本裁定、工商档案、流水、对照表。证据目录做清楚,法官审查快,六十日内出裁定的概率也高。
一个反面提醒:追加失败之后怎么办
裁定驳回,别反复递同一份申请。十五日内提执行异议之诉,这是唯一的救济窗口。
异议之诉也输了,还可以转另诉,主张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请求在未出资或者抽逃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两条路的举证重点不一样:执行追加看形式证据,诉讼要看实体关系。
还有一句要提醒:验资后资金转出,不等于一定构成抽逃。有真实交易背景、有合同和业务单据支撑的,法院不会认。各地对“短期”的容忍度也不一样,有的看一周,有的看一个月。这个边界我不敢给一个统一数字。
本文仅供普法学习交流使用。素材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开的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案件裁判文书,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官方文本。
本文作者:丁传明律师(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2017年执业至今)
擅长领域:劳动仲裁、合同纠纷、公司法、婚姻家事、强制执行
咨询电话:159-9649-7776(电话与微信同号)
本文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携材料当面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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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固定证据(借条、转账记录、催款记录),再发函催告;催告无效应及时起诉并申请财产保全。注意三年诉讼时效,催款记录可起到中断时效的作用。
没有借条能起诉吗?
可以。转账记录、微信或短信催款记录、通话录音、证人证言等相互印证,能够证明借贷合意与款项交付的,法院也可能认定借贷关系成立。
担保人要还钱吗?
要看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可直接要求保证人还款;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须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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