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被执行人喊着没钱还2200万,却把1270万转给女婿公司判了两年
债权债务

南京被执行人喊着没钱还2200万,却把1270万转给女婿公司判了两年

2026-10-31 · 丁传明律师 · 以案释法
丁
丁传明律师
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 13201201710404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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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返还2200余万元,上诉后按自动撤回处理,判决生效。一个月后申请强制执行,再一个月,1270余万元被转进女婿控制的公司,既没申报也没还款。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了两年。

判决生效后把钱转走,不是“没钱还”,是“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转走的金额、转给谁、转的时间点,三样凑在一起,民事执行就变成了刑事案件。

判决书上写的是2200余万元。

2025年5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张某及其公司返还马女士借款本金,支付逾期利息、违约金以及律师费,四项合计2200余万元。

张某上诉了。2025年7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就此生效。

生效之后,张某的说法是“无钱可还”。马女士等到2025年8月4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程序一启动,一笔钱露了出来。

2025年9月25日,一笔本应汇入张某公司账户的款项,被安排转到了别处——1270余万元,收款方是张某女婿龚某控制的公司。这笔钱没有向法院申报,也没有用来还债。去向是:偿还此前以龚某公司名义对外借款、再转给张某公司的其他债务,以及投资和个人使用。

结果是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2026年1月28日,金山区法院以张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2026年6月30日,金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二年。

法院怎么认定?

这个案子把拒执罪的两个要件落在了具体证据上。

“有能力执行”,不看账面余额,看资金流向。公司账户上可能是空的,但1270余万元能进、也确实进了别人的账户,说明履行能力存在,只是被转移了。检察官在审查时紧扣的就是这一点——不从“名下有没有钱”入手,从“钱去哪了”入手。

“拒不执行且情节严重”,不看口头态度,看具体行为。三个动作叠加:转移大额资金、不向法院申报财产、不履行任何还款义务。三个动作合起来,导致判决无法执行,这就是“情节严重”。

时间是本案的分水岭。判决2025年7月生效,转移发生在2025年9月25日,执行立案是8月4日。转移行为完全落在“判决生效后、执行程序中”这个区间里,没有争议空间。

法律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个时间点决定罪与非罪

同样是把钱转走,时间不同,后果完全不同。

判决生效之前转走:可能构成债权人撤销权诉讼的对象,也可能被认定为正常的经营支出或者清偿到期债务。民法典538条、539条给了债权人撤销权,可以请求法院撤销无偿转让或者明显不合理低价的转让行为,把财产追回执行。但这属于民事路径,不入刑。

判决生效之后、执行立案之前转走:落在拒执罪的射程内。判决已经产生执行力,此时的处分行为直接对抗生效裁判。

收到报告财产令之后仍不申报、继续转移:情节最重。报告财产令是法院的正式文书,收到之后隐瞒,等于直接对抗执行程序,实务中这一档最容易批捕、最容易判实刑。

哪些情况适用、哪些不适用?

适用:可能构成拒执罪

  • 判决生效后、执行立案前后,大额资金转入亲属、员工或关联公司账户
  • 收到报告财产令后不申报,或者申报为“无财产”“无收入”
  • 有履行能力却持续高消费、对外投资、放贷、买理财
  • 转移行为与“判决无法执行”之间有直接因果,钱转走后再无财产可供执行

不适用:一般只作民事处理

  • 转移发生在判决生效前,且属于正常经营支出或清偿到期债务
  • 名下确无可供执行财产,收入仅够基本生活,没有隐匿行为
  • 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分期履行,只是某一期迟延,且主动说明情况
  • 财产处分有合理对价,款项用于公司经营,账目可查

判决生效前转移财产要不要入刑,实务分歧最大。有法院认为313条保护的是生效裁判的执行,生效前的处分不受该条约束;也有法院通过“拒不执行”的持续性认定,把执行立案后仍隐瞒该财产的行为纳入犯罪。同一个事实,两种结论,取决于当地对“情节严重”的把握。

债权人手上其实有四张牌

第一张是财产核查。执行立案后申请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支付宝、微信、证券账户近两年的流水,重点看判决生效日之后的每一笔大额支出。法院的网络查控系统能查余额,流水往往要靠调取,这一步要主动申请。

第二张是撤销权诉讼。民法典538条针对无偿处分、恶意延长到期债权;539条针对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高价受让、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撤销之后,财产回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以继续执行。

第三张是追加被执行人。钱转到关联公司,如果两家公司人员、业务、财务混同,可以主张人格混同,追加为被执行人。这条路举证要求高,但一旦成功,执行范围会扩大。

第四张是拒执罪。启动有三条路径:法院移送、公安立案、当事人自诉。刑事诉讼法210条给了自诉的口子——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其财产权利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检察院不予追究的,可以自诉。

律师提示:要注意什么?

债权人这一侧,材料按“三栏表”整理:时间、行为、证据。执行法官手上案子多,能一眼看懂的表格,比十页说明有效。哪一天判决生效、哪一天执行立案、哪一天钱被转走,三行字写清楚,比什么都强。

盯住“判决生效后”这个时间窗。生效之前的流水,重点看有没有无偿转让、低价转让,那是撤销权的战场;生效之后的流水,重点看有没有大额转出,那是拒执罪的战场。两个战场分开打,别混在一份材料里。

债务人这一侧,真还不上,就去申报财产、协商分期。拒执罪惩罚的不是“穷”,是“藏”。名下确实没有财产、收入仅够生活,法院不会把你送进刑事程序;有钱不还、把钱转到亲属名下,性质就变了。

还有一处容易忽略:执行和解协议签了又违约,不是简单的“再执行一次”。反复失信、和解后继续转移财产的,会被作为“情节严重”的佐证。签和解之前,先想清楚能不能履行。

本文仅供普法学习交流使用。素材来源: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拒不执行判决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新民晚报》2026年10月30日报道。

本文作者:丁传明律师(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2017年执业至今)

擅长领域:劳动仲裁、合同纠纷、公司法、婚姻家事、强制执行

咨询电话:159-9649-7776(电话与微信同号)

本文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携材料当面咨询

拿不准自己属于哪种情况,可以先听听律师怎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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