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是可以送人的。但一个欠着一屁股债、已经被列进失信名单的被执行人,把手里60万债权白送给朋友,这不叫处分自由,叫转移责任财产。
先说一个容易被忽略的常识:债权也是财产。
房子、车子、存款是财产,别人欠你的钱同样是财产。法院执行的时候,被执行人对外享有的债权,属于应当用来清偿债务的责任财产,可以被查封、冻结、强制划扣。
案子出在福州。
陈某向杨某借了60万元,到期迟迟不还。杨某没有去起诉陈某,而是和林某签了一份《债权转让协议书》,把对陈某的全部债权及从权利,无偿转让给林某。
林某拿着这份协议,以债权受让人身份起诉陈某。一审支持了。
陈某不服,上诉。
二审摆在法官面前的局面很“干净”:基础债权真实存在,60万元的借款事实没问题;转让环节也挑不出毛病,协议齐备、签字真实、通知也到了。单看一纸协议,这就是一起再普通不过的债权转让纠纷。
转折出现在“无偿”两个字上。承办法官多问了一句:杨某转让这笔债权的时候,自己是不是已经欠着别人的钱?
系统里一查,答案很清楚。杨某早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负债累累。而林某在受让债权时,也知道杨某在外欠着大笔债务。
处理意见就此改变。福州中院认定:杨某作为被执行人,本应把这笔债权作为责任财产用于清偿,却无偿转让给他人,客观上减少了责任财产;林某事前明知杨某负债,又无偿取得这笔债权,双方构成恶意串通。判决《债权转让协议书》无效,林某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法院怎么认定?
这份判决的说理,没有停在“转让自由”上,而是往前推了一步,问这笔转让的真实目的是什么。
法院看的是两个要件,缺一不可。
一是客观上有责任财产的减少。被执行人对外债权,是将来可以执行到位的财产。无偿转让,等于把这块财产从执行盘子里拿走了,而且没有换来任何对价。这个减少是客观的,不需要证明他主观上想赖账。
二是相对人主观上明知。林某知道杨某负债、知道这笔债权是无偿拿的,仍然受让并起诉,这就不是善意第三人。两个要件一凑,落到民法典第154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判决还有一层意义:它把审查的时点提前了。福州中院现在建了一套机制,涉及债权转让、债务转移的案件,立案阶段就核查当事人有没有未结执行案件、失信惩戒、终本案件,作出警示标识;审理阶段重点看五样——转让主体的关联性、对价的合理性、行为的真实性、时间的吻合性、主观的恶意性。
法律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另一个更隐蔽的玩法
同一批公布的案例里,还有一种手法,绕的弯更多。
郑某是一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她名下有一套房产,正被法院挂上司法拍卖平台。
2023年11月,她与某科技服务公司签了一份《委托协议书》,委托对方去司法拍卖平台上把这套房拍下来。约定的意向成交价是360万元,她先付了10万元意向金。协议里还写明,由受托方负责与法院“线下谈判、议价”,协调确定上拍时间等事项,确保郑某顺利竞得。
说白了,被执行人想借别人的手,把自己的房子买回来。
2026年9月,福州中院二审认定:这个行为试图干预司法拍卖、妨碍公平竞争和司法秩序,违背公序良俗,协议无效;双方都有过错,判令公司返还10万元本金。审理中发现的郑某涉嫌逃避执行、拒不执行的线索,法院依法移送。
这两起案子放在一起看,路径不同,指向一样:把财产从执行盘子里挪出去,或者把已经被控制住的财产变相拿回来。前一种靠“送”,后一种靠“买”。
哪些情况适用、哪些不适用?
适用:大概率被认定无效或被撤销
- 转让人本身是被执行人,有未结执行案件、失信记录或者终本案件在身
- 转让没有对价,或者对价明显偏离债权金额,比如60万的债权1元转让
- 受让人是转让人的亲属、员工、关联公司,或者明知其负债情况仍受让
- 转让时间紧挨着诉讼、判决生效或者执行立案,前后相差没几天
不适用:正常转让,受法律保护
- 转让有合理对价,款项有银行流水,价格与债权金额大致相当
- 受让人不知转让人的负债情况,且已按合理价格支付
- 转让发生在债务形成之前,与本案债权没有关系
- 债权本身具有人身属性,或者当事人事先约定不得转让——这类转让受限,但不等于无效,要看具体约定
“明知”怎么证明,是这类案子的难点。直接证据很少,多数靠间接推定:双方是亲属或长期合作关系、受让人在受让前后与转让人有频繁联络、受让人自己也在被追债。推定的尺度各地不完全一样,有的法院对“1元转让”几乎直接认定恶意,有的还会再看受让人有没有实际支付能力。
申请执行人手上的三张牌
发现被执行人把债权送人,别只盯着刑事。民事上至少有三条路,可以并行。
第一张,确认无效之诉。以转让人和受让人为被告,请求确认债权转让协议无效。这条路打的是“恶意串通”,重点是证明受让人明知。好处是一旦胜诉,转让自始无效,债权回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以继续执行。
第二张,撤销权之诉。民法典第539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影响债权实现,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撤销。无偿转让、1元转让都落得进来。要注意期限: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最长不超过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
第三张,执行程序里的到期债权执行。不用另案起诉,直接向执行法院申请,对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的到期债权采取冻结措施,并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第三人收到通知后既不履行又不提异议的,法院可以裁定对其强制执行。这张牌最快,案子多半靠它就把钱扣下来了。
律师提示:要注意什么?
查被执行人有没有对外债权,从这几处入手:中国裁判文书网按姓名检索他作为原告的案件;执行信息公开网查他的失信、限高、终本记录;企查查、天眼查看他对外投资和关联公司;再翻一翻他自己在诉讼里提交的证据材料,有时对方为了证明自己有实力,会主动把收款凭证附上去。
时间线要拉出来。债务形成日、诉讼立案日、判决生效日、执行立案日、债权转让日,五个日期排一行,转让行为落在哪一段,性质完全不同。这一张表比十页代理词有用。
给受让人提个醒:受让债权之前,先查转让人是不是失信、有没有在执案件。几十块钱的查询成本,能挡掉一场必输的官司。天下没有白拿的60万。
给被执行人一句:无偿转让债权、把房子委托给别人代拍回来,这类动作在法院的系统里越来越容易被识别。真的还不上,走报告财产、谈分期、申请执行和解,都是合法出口。把财产挪走再被认定无效,钱要还,罚款、拘留甚至拒执罪的风险也跟着来。
本文仅供普法学习交流使用。素材来源: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年11月1日通过福州新闻网公布的防范虚假诉讼、恶意逃废债典型案例,当事人已化名。
本文作者:丁传明律师(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2017年执业至今)
擅长领域:劳动仲裁、合同纠纷、公司法、婚姻家事、强制执行
咨询电话:159-9649-7776(电话与微信同号)
本文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携材料当面咨询
拿不准自己属于哪种情况,可以先听听律师怎么判断。
债权债务案件的核心是证据与时机。丁传明律师团队处理民间借贷、买卖合同货款、担保追偿等案件,注重在诉前完成财产线索摸排与保全评估——先确认"打赢官司能不能执行到钱",再设计诉讼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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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固定证据(借条、转账记录、催款记录),再发函催告;催告无效应及时起诉并申请财产保全。注意三年诉讼时效,催款记录可起到中断时效的作用。
没有借条能起诉吗?
可以。转账记录、微信或短信催款记录、通话录音、证人证言等相互印证,能够证明借贷合意与款项交付的,法院也可能认定借贷关系成立。
担保人要还钱吗?
要看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可直接要求保证人还款;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须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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