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语:2026年10月11日,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对消费者惩罚性赔偿条款作出重大调整——将主张惩罚性赔偿的主体从“消费者”限缩为“因生活消费需要购买的消费者”,这意味着以牟利为目的的职业恶意索赔人将被正式排除在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之外。
一、修订背景:职业索赔泛滥偏离制度初衷
近年来,部分“职业恶意索赔人”以索赔为业,通过批量购买小额问题食品后提起惩罚性赔偿诉讼牟利,严重偏离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保护消费者权益、惩戒违法经营者的初衷。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已明确,惩罚性赔偿应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本次修法从法律层面将这一裁判规则予以确认。
二、核心修改:两大亮点值得关注
亮点一:限缩赔偿主体范围。修订草案将主张惩罚性赔偿的主体限定为“因生活消费需要购买的消费者”,将职业恶意索赔人等非生活消费购买者排除在外。这一修改既保留了普通消费者通过惩罚性赔偿维权的制度通道,又有效遏制了以牟利为目的的恶意索赔行为。
亮点二:新增检察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修订草案明确,“有前款行为,造成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在民事公益诉讼中提出惩罚性赔偿”。这一制度设计使食品安全违法者不仅要面对消费者的个体索赔,还要面对代表社会公共利益的检察机关提起的惩罚性赔偿请求,威慑力进一步增强。
三、法律责任体系同步完善
除惩罚性赔偿条款外,修订草案还对法律责任章节进行了系统修改,主要处罚条款统一改为货值金额倍数罚,使罚款数额与违法规模更加精准地匹配,落实“过罚相当”原则。同时,增设“学校食品安全”专节,确立校长(园长)负责制,建立中小学、幼儿园集中用餐陪餐制度。
律师提示
对于普通消费者而言,本次修法并不影响其依法维权。只要是“因生活消费需要”购买食品,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仍可依据法律规定主张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惩罚性赔偿。但对于以牟利为目的、批量购买后恶意索赔的行为,今后将不再获得法律支持。
对于食品生产经营者而言,建议加强内部合规管理,完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保留好相关凭证。一旦遇到疑似职业索赔人,可主张其不属于“因生活消费需要购买的消费者”,依法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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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丁传明律师(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执业十年)
擅长领域:劳动仲裁、合同纠纷、公司法、婚姻家事、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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