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原副局长戴明超受贿一审被判十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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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传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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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戴明超受贿案。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六十万元,犯罪所得及收益予以没收。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原副局长戴明超受贿一审被判十一年六个月

导语:2026年10月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戴明超受贿一案,彰显了党和国家反腐败斗争的坚定决心。

一、案情回顾

被告人戴明超曾任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指控其受贿犯罪事实。

二、裁判结果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戴明超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法院依法判处戴明超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六十万元;对其犯罪所得及收益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律师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本案中,戴明超作为党员领导干部,背离初心使命,将手中权力异化为谋取私利的工具,最终受到法律的严惩。

值得注意的是,罚金刑与没收财产刑的并处,体现了“打财断血”的刑事政策,不仅追究行为人的自由刑责任,还依法追缴其违法所得,剥夺其再犯罪的经济能力。

四、律师提示

职务犯罪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的重点打击对象。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时刻绷紧廉洁自律这根弦,守住底线、不越红线。对于企业经营者而言,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同样构成犯罪,将面临刑事追究。无论是受贿方还是行贿方,都应当清醒认识到职务犯罪的高昂代价,依法合规经营、廉洁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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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丁传明律师(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执业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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