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语:2026年9月28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徐和谊受贿、洗钱案: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受贿犯罪所得及孳息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案情:大型国企“一把手”落马
公开资料显示,徐和谊系华中科技大学管理学博士、教授级高级工程师,2010年12月至2020年7月任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期间兼任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现代汽车有限公司、北京奔驰汽车有限公司董事长,2018年11月至2020年9月兼任北汽蓝谷董事长,2020年9月辞去相关职务。北汽集团始建于1958年,是中国汽车行业骨干企业,曾连续14年入围世界500强。
北京三中院一审认定徐和谊构成受贿罪、洗钱罪两罪,依法数罪并罚。官方通报未披露具体受贿数额,案件细节以法院后续公开的裁判文书为准。
解析一: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为何是死缓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构成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司法实践中,对于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的,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如果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
解析二:“自洗钱”为何单独成罪
本案的另一普法要点是洗钱罪的适用。过去,洗钱罪打击的是“协助”上游犯罪分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上游犯罪本犯自己的“洗白”行为通常被上游犯罪吸收。2021年3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罪作出重大修改,删除“明知”“协助”等表述,上游犯罪分子本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同样独立构成洗钱罪,与上游犯罪数罪并罚。受贿所得通过转账、投资、购置资产等方式“洗白”的,不再只是受贿罪的情节,而是另犯新罪。本案中,徐和谊即因受贿之外的洗钱行为被单独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二十万元,最终与受贿罪并罚。
解析三:数罪并罚如何“决定执行”
《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本案中一罪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一罪判处有期徒刑,按照吸收原则,死刑缓期执行吸收有期徒刑,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及罚金合并执行。
律师提示
本案对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管理人员是一记警钟:其一,受贿犯罪的量刑已全面进入“数额+情节”并重时代,数额特别巨大且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最高可至死刑;其二,《刑法修正案(十一)》之后,贪官自己“洗白”赃款同样单独构罪,“边受贿边转移”只会罪上加罪;其三,企业合规层面,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应健全“三重一大”决策监督、关键岗位轮岗和审计制衡机制,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才是对企业和管理者本人的双重保护。
来源:新华社、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通报(2026年9月28日),徐和谊履历信息来自公开资料。本文仅供普法学习交流使用。
本文作者:丁传明律师(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执业第10年)
擅长领域: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公司与股东纠纷、婚姻家事、强制执行、再审与民事检察监督、破产清算
咨询电话:159-9649-7776
本文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携材料当面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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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会判缓刑?
被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四个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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