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语:员工离职后,公司管理人员在行业内公开其个人疾病信息并呼吁“不予录用”,是否构成侵权?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的一起名誉权、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为用人单位划定了清晰的法律红线。
一、案情回顾:监事群内泄露患病员工隐私
王某原为某公司员工,2025年3月确诊患宫颈恶性肿瘤,双方就患病就医期间的劳动待遇产生纠纷。经劳动仲裁调解,确认劳动关系于2026年3月30日解除,由公司支付各项损失赔偿金。
然而,仲裁调解书尚未出具,该公司监事张某便使用带有公司信息的个人微信号,在成员有百余人的企业负责人微信工作群中发布信息,内容包含王某姓名、性别、身份证尾号、户籍地等个人信息,并声称王某“隐瞒自身重大疾病”“钻取企业漏洞牟利”,呼吁其他企业负责人“引起重视、不予录用”。
二、裁判结果:公开道歉并赔偿3000元
奉化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未经王某同意公开发布其身份信息与患病情况,侵害了王某的个人信息权益。张某在百余人微信群中发布不实贬损言论,足以使群内成员对王某的个人品德产生负面评价,构成名誉权侵权。此外,其言论客观上对劳动者再次求职造成障碍,给患病劳动者造成精神压力。
法院判决张某在案涉微信群内发布经法院审核的赔礼道歉内容,连续三天每日发布一次,并赔偿王某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公司未参与、未授意该行为,不承担侵权责任。
三、律师解析
本案明确了“行业提醒”的法律边界。用人单位管理人员不得以“提醒”之名,行泄露隐私、贬损名誉之实。劳动者的疾病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受《民法典》和《个人信息保护法》双重保护。即便存在劳资纠纷,也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而非以扩散隐私、实施就业歧视的方式泄愤。
四、律师提示
劳动者如遭遇个人信息泄露、名誉侵权,应注意留存聊天记录、截图等证据,及时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应加强内部管理约束,尊重患病劳动者的人格尊严,理性化解劳资纠纷,共同构建无歧视的公平职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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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丁传明律师(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执业十年)
擅长领域:劳动仲裁、合同纠纷、公司法、婚姻家事、强制执行
咨询电话:159-9649-7776
本文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携材料当面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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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谁垫付医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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