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发布第六十三批指导性案例:5件刑事抗诉案,蒙冤29年改判无罪、刑满前8天改判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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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传明律师
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 13201201710404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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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第六十三批指导性案例(检例第257—261号),5件均为刑事抗诉案件:谭某义蒙冤29年经抗诉改判无罪,许某运输毒品“零口供”案经抗诉改判死缓,马某林抢劫案在刑满前8天由盗窃十年改判死缓并限制减刑。

最高检发布第六十三批指导性案例:5件刑事抗诉案,蒙冤29年改判无罪、刑满前8天改判死缓

导语:经2026年4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七十四次会议决定,最高检于2026年7月15日印发第六十三批指导性案例,将“陈某抢劫再审抗诉案”等五件案例(检例第257—261号)作为刑事抗诉主题指导性案例发布,供全国检察机关参照适用。五件案件勾勒出一条清晰的司法逻辑:证据不足,疑罪从无;证据确实、充分,敢于抗诉。

案例一:谭某义案——蒙冤29年,抗诉还他清白(检例第259号)

1993年7月17日,河南省商水县(时属周口地区)村民谭某旺、王某英夫妇及15岁的女儿谭某娜一家三口在家中遇害。因案发前夜谭某娜曾在同村村民谭某义家借宿,谭某义被列为重大嫌疑人。案件历经多次审理:1999年周口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谭某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000年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发回重审;2002年周口中院重审后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再判死缓,2003年河南高院裁定维持。

谭某义服刑后持续申诉。2018年11月,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立案复查发现:谭某义有罪供述笔录的签名经笔迹鉴定并非本人书写,讯问程序不规范;供述形成于尸检报告和现场勘查之后,属典型“先证后供”;镰刀、绳索、被害人衣物等关键物证下落不明,血指纹不具备同一认定条件,在案客观证据无法锁定被告人。2020年6月,河南检提请最高检抗诉;2022年3月16日最高检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最高法指令河南高院再审。2022年12月,河南高院再审判决撤销原有罪裁判,宣告谭某义无罪。此时距案发已29年。

案例二:许某运输毒品案——“零口供”冲卡人到底是谁(检例第260号)

2013年10月23日深夜,一辆轿车途经广西防城港市高速收费站时冲卡逃检,驾驶人弃车逃匿,侦查人员在车内音箱和手提包中查获甲基苯丙胺(冰毒)3500余克、氯胺酮(K粉)660余克。经查车辆系许某租用,车内物品检出许某DNA。2017年6月,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运输毒品罪、抢劫罪、非法持有毒品罪数罪并罚判处许某死刑。案件两度上诉、发回重审,2020年5月,广西高院采信“驾驶员照片不是许某所留”的鉴定意见,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运输毒品罪定罪,改判许某有期徒刑十六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后,最高检自行补充侦查:声纹鉴定证实案发当晚与车辆轨迹始终伴随的尾号8789手机通话人即许某;两家鉴定机构重新审查认为,原“驾驶员照片”鉴定使用的检材图像不具备同一认定条件,结论缺乏科学依据。2022年3月,最高检向最高法提出抗诉。2025年1月8日,广西高院重审判决认定许某犯运输毒品罪,与抢劫罪、非法持有毒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案例三:马某林抢劫案——刑满前8天,盗窃十年改判抢劫死缓(检例第261号)

2015年5月25日,马某林在甘肃省和政县对烟花爆竹店老板怡某实施抢劫,劫取两张银行卡及密码,采用捂压口鼻等手段致怡某窒息死亡后埋尸,次日男扮女装持被害人银行卡取现共计28.4万元。2018年4月,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仅认定盗取28.4万元的事实,以盗窃罪判处马某林有期徒刑十年;检察机关抗诉后,2019年6月甘肃高院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最高检在工作中发现本案线索,移交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复查。检方查实:被害人失踪前最后8次通话对象均为马某林;案发时段二人手机基站轨迹完全重合;马某林身负40余万元赌债,案发前向被害人赊购20余万元鞭炮低价抛售套现并多次踩点,其车内检出被害人血迹——间接证据形成完整链条。2023年12月18日,最高检向最高法提出抗诉;2024年1月31日,最高法指令甘肃高院再审。就在马某林刑期仅剩8天、即将释放之际,法院再审改判其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限制减刑。

此外,本批案例还包括陈某抢劫再审抗诉案(检例第257号,聚焦从侦破经过和指纹等客观性证据入手审查翻供案件)和辛某故意杀人再审抗诉案(检例第258号,原判无罪,经最高检复查重新提取物证、提出抗诉后获得改判)。

解析:这批案例释放的三个信号

其一,检察监督“双向纠错”。本批案例既有将无罪错判纠正为有罪(辛某案)、轻罪改判重罪(马某林案),也有将有罪错案纠正为无罪(谭某义案)。检察机关秉持客观公正立场,既不放纵犯罪,也不冤枉无辜。

其二,证据裁判是铁律。对证据已达到确实、充分标准、排除合理怀疑的案件,不能因非实质性的零散疑点而放弃追诉;对取证不全面、定罪证据不充分、穷尽手段仍无法查清的案件,则必须坚持疑罪从无。口供的真实性、合法性存疑时,客观性证据才是定案的基石。

其三,审判监督程序没有“过期”一说。从案发到纠正,谭某义案历经29年,马某林案在刑满前8天改判,许某案前后经历六次审理——裁判已生效不等于尘埃落定,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可通过申诉、检察复查、抗诉、再审依法纠正。

律师提示

一、对已生效刑事判决不服,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检察院经复查认为确有错误的,可按审判监督程序提请抗诉,申诉不受时间限制。二、冤错案件申诉要抓“硬伤”:讯问笔录签名真实性可申请笔迹鉴定,非法取证线索可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口供与客观证据的矛盾是突破口。三、被害人一方认为生效判决确有错误的,同样有权向检察机关申诉,请求抗诉。四、重大案件辩护应紧扣证据链:间接证据定案必须环环闭合、排除合理怀疑,单一证据瑕疵可能撬动整个定案体系。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十三批指导性案例(检例第257—261号)、最高检官网、《法治日报》、《检察日报》公开报道。本文仅供普法学习交流使用。

本文作者:丁传明律师(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执业第10年)
擅长领域: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公司与股东纠纷、婚姻家事、强制执行、再审与民事检察监督、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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