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午加班错过饭点外出就餐摔骨折,人社局不认工伤,法院:属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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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传明律师
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 13201201710404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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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建筑设计公司设计师张某因紧急加班错过饭点,13时40分外出就餐途中摔伤致右肱骨远端粉碎性骨折。人社局以“脱离工作状态”不予认定工伤,区政府复议维持。延庆法院认为符合工伤情形,人社局最终撤销不予认定决定、重新认定工伤。

中午加班错过饭点外出就餐摔骨折,人社局不认工伤,法院:属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受伤

导语:加班错过饭点,下楼吃个饭的路上摔成骨折,算不算工伤?人社局说“不算”,法院却给出了相反答案。近日,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发布这起以案释法案例:经法院审理并发送工作提示,人社局主动撤销了《不予工伤认定决定书》,重新作出工伤认定。这道困扰无数“打工人”的模糊边界,被法院划清楚了。

案情:紧急加班错过饭点,外出就餐路上摔骨折

张某在北京某建筑设计公司担任设计师。该公司不设职工食堂,也不向员工提供午餐,员工一般就近解决午餐。

2025年7月的一天,因项目甲方临时要求必须在当天14时前交付一项紧急工作,张某与同事王某在午休时间一直加班,错过了正常饭点。工作交付后,二人经领导同意,于13时40分外出前往附近快餐店就餐。步行至距离办公大厦约100米的公共道路时,张某摔倒受伤,被诊断为肘部挫伤、右肱骨远端粉碎性骨折。

争议:人社局不予认定,复议维持,员工起诉

事故发生后,公司向某区人社局为张某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经审查作出《不予工伤认定决定书》,理由是:张某受到事故伤害时系外出解决生理需求,已脱离工作状态,属于在个人可支配的休息时间受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认定工伤的情形。某区政府作为复议机关维持了该决定。

张某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区人社局作出的《不予工伤认定决定书》及区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裁判:符合“三工”要素,人社局重新认定工伤

延庆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张某受到事故伤害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其一,张某受伤之日为工作日,系因中午加班导致错过一般就餐时间,后于外出就餐途中摔伤,应视为因工外出;其二,职工中午加班后外出就餐,是为能够继续工作而解决的必要生理需要,与工作原因存在因果关系;其三,外出就餐时间属于职工因从事工作需要的必要工作休息时间,应认定为工作时间。综上,张某受伤符合在工作时间、因工外出、因工作原因受伤的情形。

审理期间,为统一执法尺度、提升工伤认定工作质效,法院还向某区人社局发送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解决生理需要相关工伤认定工作的工作提示》。收到提示后,人社局主动撤销了此前的不予认定决定,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张某随后撤诉,争议圆满解决。

解析:工伤“三工”要素的边界在哪

一是“工作时间”不限于打卡时段。司法实践中,加班时间、因工作需要的必要休息时间均可认定为工作时间。本案张某若正常用餐后休息,摔伤或难认定工伤;正是“紧急加班—错过饭点—餐后还要继续工作”这条因果链,使用餐时间被吸收为工作时间的合理延伸。

二是“工作原因”包含必要生理需要。就餐、如厕等是维持劳动者持续工作能力的必要生理需要,与工作具有间接但实在的因果关系。这与此前各地法院判决的“帮厨外出如厕晕倒视同工伤”等案例一脉相承。

三是“因工外出”看路线合理性。公司无食堂、经领导同意、就近前往百米内的快餐店,路线和范围均属合理。反之,若下班后绕道聚餐、游玩途中受伤,则难以认定。

律师提示

一、发生事故伤害后,用人单位应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单位不申请的,职工本人、近亲属或工会组织可在1年内直接申请,切勿错过期限。二、证据决定成败:保留加班通知、甲方催办记录、领导同意外出的审批或聊天记录、同事证言、就诊病历,形成“因工外出”的完整证据链。三、对《不予工伤认定决定书》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用司法途径校准行政认定。四、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的,工伤待遇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切勿因小失大。

来源: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官网“以案释法”栏目、人民法治网公开报道。本文仅供普法学习交流使用。

本文作者:丁传明律师(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执业第10年)
擅长领域: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公司与股东纠纷、婚姻家事、强制执行、再审与民事检察监督、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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