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有四条路:双方协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诉讼。协商最快但金额最低,诉讼最慢但结果可强制执行。选择的关键不是哪条更好,而是你手上的证据够支撑到哪一步。
“医院愿意赔,要不要接受?”在回答之前,先弄清自己手里有什么。
第一,封存病历。这是所有路径的共同前提。患者有权查阅、复制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争议发生后应尽快要求封存,防止事后修改。
第二,协商。医患双方自行协商,周期短、成本低,但赔偿金额通常低于诉讼结果,且需要签署书面协议。协商不影响后续起诉,但协议中若写明“一次性了结、放弃其他请求”,签了就不能反悔。
第三,人民调解。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免费的第三方渠道,调解协议可以申请司法确认,确认后具有强制执行力。这是很多当事人忽略的一条路,性价比往往最高。
第四,行政调解与诉讼。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调解,但不判定责任比例。诉讼则需要先解决一个核心问题:医疗行为有没有过错、过错与损害有没有因果关系。这通常要靠医疗损害鉴定。
时间成本上,协商以周计,人民调解以月计,诉讼加鉴定通常以年计。选择之前先算三笔账:能证明的损害金额、鉴定可能得出的责任比例、自己能承受的时间。
法院怎么认定?
医疗损害责任以诊疗行为有过错、患者有损害、二者存在因果关系为要件。医疗机构主张免责的,要证明存在患者不配合、紧急抢救已尽合理义务或限于当时医疗水平难以诊疗等情形。
法律怎么规定的?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现行有效)
这条规定怎么理解?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确立了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也就是说,患者一方要证明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这一点与很多人的直觉相反——不是“治坏了就赔”,而是“有过错才赔”。所以病历、鉴定意见是这类案件的核心证据。
哪些情况适用、哪些不适用?
可以主张的情形:
- 病历已封存,能证明诊疗过程
- 损害后果明确,有诊断与费用凭证
- 鉴定意见认定存在过错及因果关系
- 医疗机构存在告知、记录等程序瑕疵
难以支持的情形:
- 仅有主观不满,无损害后果
- 损害属疾病自然转归
- 患者拒绝配合诊疗导致损害扩大
- 超过诉讼时效且无中断证据
律师提示:要注意什么?
拿到病历后先做一件事:按时间顺序把每一次医嘱、每一项检查、每一次病程记录抄成一张表。哪一天该做的检查没做、该请的会诊没请,表格会自己说话。这份表比任何情绪化的陈述都有用。
本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及《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整理,条文原文可在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按条号核对。
本文仅供普法学习交流使用。
本文作者:丁传明律师(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2017 年执业至今)
擅长领域:劳动仲裁、合同纠纷、公司法、婚姻家事、强制执行
咨询电话:159-9649-7776(电话与微信同号)
本文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携材料当面咨询
拿不准自己属于哪种情况,可以先听听律师怎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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