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民间借贷利息怎么算:有约定、无约定、超上限三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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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民间借贷利息怎么算:有约定、无约定、超上限三种情况

2024-07-13 · 丁传明律师 · 以案释法
丁
丁传明律师
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 13201201710404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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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约定视为无息,超LPR四倍不支持。只写本金的借条,借期内拿不到利息,但可主张逾期利息。

民间借贷利息分三种情况:有明确约定的按约定,但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没有约定利息的,视为没有利息;约定不明的,自然人之间视为没有利息,非自然人之间可结合交易方式确定。

借条上只写“借款十万”,没写利息。到期能不能要利息?法律给的答案很明确。

第一种,有约定。借条或合同明确约定利率的,按约定支持,但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 LPR 四倍的部分不受保护。约定“月息三分”这类表述,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已支付的部分可能冲抵本金。

第二种,无约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这意味着只写本金、不写利息的借条,出借人不能主张借期内利息,但可以主张逾期利息(按 LPR 计算)。

第三种,约定不明。对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但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第四种,砍头息。出借时先扣除利息的,应当以实际出借金额认定本金。

第五种,复利。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超过法定上限的部分不受保护。

计算建议:借条上写清“年利率百分之几”或“按同期 LPR 的四倍计算”,比写“利息按行规”有用。逾期利息单独约定,避免与借期内利息混淆。

法院怎么认定?

法院审理民间借贷,先审查借贷合意与款项交付,再审查利率约定是否超过上限,最后确定本金、利息与逾期利息。超过上限的部分不予支持。

法律怎么规定的?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现行有效)

这条规定怎么理解?

第六百八十条明确禁止高利放贷,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同时规定无约定视为无息、约定不明时自然人之间视为无息。这三句话,基本解决了民间借贷利息的大部分争议。

哪些情况适用、哪些不适用?

可以主张的情形:

  • 借条明确约定利率且不超过LPR四倍
  • 未约定借期利息,可主张逾期利息
  • 存在砍头息,可按实际出借金额认定本金
  • 非自然人之间约定不明,可结合交易习惯确定

难以支持的情形:

  • 约定月息三分,主张全额支持
  • 自然人之间未约定利息,主张借期内利息
  • 将利息计入本金重复计息
  • 以“行规”为由主张未约定的利息

律师提示:要注意什么?

写借条时把三件事写清:本金(实际到账金额)、利率(年化百分之几)、逾期利率。别写“利息另算”。转账时备注“借款”,不要现金交付;真要现金,让对方写收条并录像。这三步做好,利息争议少一半。

本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整理,条文原文可在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按条号核对。

本文仅供普法学习交流使用。

本文作者:丁传明律师(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2017 年执业至今)
擅长领域:劳动仲裁、合同纠纷、公司法、婚姻家事、强制执行
咨询电话:159-9649-7776(电话与微信同号)
本文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携材料当面咨询

拿不准自己属于哪种情况,可以先听听律师怎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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