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写借条替人偿债,算债务加入还是债务转移?法院:关键看原债务人是否“脱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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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传明律师
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 13201201710404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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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向李某出具6万元借条并签还款协议,约定替陈某偿债。借条没写清是债务加入还是债务转移,原债务人陈某还还不还?内江东兴区法院认定构成债务转移,判余某还本付息,内江中院二审维持。该案入选《中国法院2026年度案例》。

第三人写借条替人偿债,算债务加入还是债务转移?法院:关键看原债务人是否“脱身”

导语:朋友欠钱还不上,第三人出面写一张借条:“这笔钱我来还。”这究竟是与原债务人一起扛的“债务加入”,还是把债务整个接过来的“债务转移”?一字之差,直接决定原债务人还要不要还钱。四川内江法院审结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因对这一问题作出清晰界定,入选《中国法院2026年度案例》。

案情:一张借条,两个版本的理解

余某向李某出具借条,载明借到李某现金60000元用于投资,约定了利息及还款期限为2022年4月30日;余某还向陈某、李某等人出具《还款协议》,载明借陈某300000元、借李某60000元及还款时间。因余某逾期未还,李某诉至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要求余某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

案件的核心争议在于:余某出具借条的行为,究竟是“债务加入”还是“债务转移”?如果是债务加入,余某只是与原债务人陈某一起承担连带责任,陈某的债务并不免除;如果是债务转移,则陈某退出债权债务关系,由余某独立承担还款责任。

裁判:构成债务转移,原债务人退出

东兴区法院审理认为,借条及《还款协议》的内容,结合陈某在余某出具借条后未就案涉款项再向李某出具借条的事实,能够证实李某与陈某、余某协商一致,将陈某的债务转移给了余某;余某以借款人身份出具借条及《还款协议》,并未作出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故余某出具借条的行为构成债务转移,而非债务加入。

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五十一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八十条等规定判决:余某偿还李某借款本金50000元,并自2021年8月27日起至付清时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付资金占用利息。李某主张的利息计算标准低于双方约定的月利率2%,属于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法院予以支持;但其主张的违约金高于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且利息已按上限获支持,故违约金不予支持。李某不服上诉,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解析:债务加入与债务转移的本质区别

法官后语指出,二者的本质区别在于:债务转移需债权人明确同意免除原债务人责任,原债务人脱离债权债务关系,由第三人独立承担债务;债务加入则是第三人加入债务后与原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原债务人的地位不受影响。司法实践中,二者的形式要件常因借条、还款协议等债务凭证表述模糊而趋同,需结合当事人意思表示及客观行为综合认定。本案中,陈某在余某出具借条后不再向李某出具借条,正是认定“原债务人退出”的关键客观事实。

律师提示

民间借贷中,第三人以借条、承诺书、还款协议等形式介入债务的情形十分常见,三个提醒:对债权人而言,同意债务转移务必谨慎——一旦构成转移,就只能向新债务人主张权利,新债务人没有清偿能力时,原债务人已不再承担责任,务必先评估第三人的偿付能力;对第三人而言,落笔之前想清楚自己是“一起还”还是“替他还”,若想保留原债务人的责任,应在文书中明确写明“加入债务、与原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切勿只写一句“此借款由本人偿还”;对利息和违约金而言,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的四倍,利息与违约金、其他费用总计超过上限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约定再高的违约金也落不了地。

来源:四川新闻网内江频道《内江法院这起案例入选〈中国法院2026年度案例〉》(2026年9月28日),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一审、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本文仅供普法学习交流使用。

本文作者:丁传明律师(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执业第10年)
擅长领域: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公司与股东纠纷、婚姻家事、强制执行、再审与民事检察监督、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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