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时候该申请劳动仲裁:五类必须走仲裁的争议和两个前置条件

丁
丁传明律师
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 13201201710404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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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类争议必须仲裁:欠薪、补偿赔偿、确认劳动关系、工伤待遇差额、竞业限制。前提是证据在、时效没过。

有五类争议必须走仲裁:追索劳动报酬、主张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确认劳动关系、工伤待遇差额、竞业限制与保密纠纷。申请前要确认两个前置条件:劳动关系有证据、时效没跑掉。

不是所有不满都要打官司。但这五类事,除了仲裁没有别的入口。

第一类,追索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加班费、奖金、提成、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这类争议在职期间不受一年时效限制,离职后一年内必须提出。

第二类,经济补偿与赔偿金。包括被迫解除的经济补偿、协商解除的补偿、违法解除的二倍赔偿金。计算基数是解除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年限每满一年一个月。

第三类,确认劳动关系。没有书面合同、单位否认用工关系时,先确认劳动关系,才能继续主张工伤、社保、工资。这是很多案件的“前置诉讼”。

第四类,工伤待遇差额。单位未缴工伤保险、少报缴费工资、拒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都可以通过仲裁解决。

第五类,竞业限制与保密。包括竞业限制补偿金是否支付、违约金是否过高、保密义务范围。这类案件标的不大但专业性强,证据组织要求高。

两个前置条件:一是劳动关系有证据(合同、工资流水、考勤、工作群);二是时效没过。两个条件缺一个,仲裁都走不下去。相反,如果只是想让单位改正违法行为、补缴社保,走劳动监察更直接。

裁判要旨

仲裁委立案时审查受案范围。工资、补偿、赔偿、确认劳动关系、工伤待遇属于劳动争议;补缴社保、公积金、职称评定一般不属于,应向对应行政机关申请。

法条原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现行有效)

法条解析

第四十六条列举七类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核心逻辑是“非劳动者过错导致劳动关系结束”。第四十七条给出计算方式:每满一年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不满六个月半个月;月工资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三倍计,年限最高十二年。

判断标准:哪些情况可以主张,哪些难以支持

可以主张的情形:

  • 单位拖欠工资、加班费,可申请仲裁追索
  • 被违法解除,可主张二倍赔偿金
  • 单位否认劳动关系,可单独申请确认
  • 工伤待遇未足额支付,可就差额申请仲裁

难以支持的情形:

  • 要求仲裁委责令补缴社会保险费
  • 仅对管理方式不满,无具体请求和金额
  • 超过时效且无中断证据
  • 劳动争议已经过仲裁裁决,就同一事项再次申请

律师提示

决定仲裁前,先算一笔账:能拿回多少钱、要花多少时间、证据够不够。金额低于几千元、证据又薄的案件,协商往往更划算。反过来,涉及确认劳动关系、工伤待遇的,即使金额不大也要走,因为它决定后面一连串权利。

本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整理,条文原文可在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按条号核对。

本文仅供普法学习交流使用。

本文作者:丁传明律师(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2017 年执业至今)
擅长领域:劳动仲裁、合同纠纷、公司法、婚姻家事、强制执行
咨询电话:159-9649-7776(电话与微信同号)
本文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携材料当面咨询

拿不准自己属于哪种情况,可以先听听律师怎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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