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公司名誉权被侵害怎么认定:四条标准和一个赔偿计算口径
公司法

南京公司名誉权被侵害怎么认定:四条标准和一个赔偿计算口径

2024-05-25 · 丁传明律师 · 以案释法
丁
丁传明律师
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 13201201710404757
专注 劳动 / 婚姻 / 合同 / 公司 / 债权 / 再审 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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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誉权四条标准:失实、公开、指向、损害。真实但尖锐的批评不构成侵权,先公证再维权。

公司也有名誉权。认定要点有四条:行为人捏造或散布虚假事实、向社会公开传播、指向特定公司、造成社会评价降低或者经营损失。四条里最容易被忽略的是“指向特定”和“造成损失”。

被同行在网上发帖说“这家公司专坑客户”,能不能起诉?能,但要证明的东西比想象中多。

第一,事实虚假。真实的事实陈述即使尖锐,一般不构成侵害名誉权;评论即使负面,只要基于真实事实且不使用侮辱性言辞,也受保护。核心是“捏造”或“歪曲”。

第二,公开传播。发在微信群、朋友圈、公众号、短视频平台、行业论坛,都可能构成公开传播。仅向个别客户私下陈述,传播范围有限,认定难度更大。

第三,指向特定。内容虽然没有点名,但通过描述足以让相关公众指向特定公司的,同样可以认定。要保存阅读量、转发量、评论区指向性留言。

第四,损害后果。包括客户流失、订单取消、合作终止、股价波动。举证方式有:客户书面说明、解约函、销售数据对比、公证保全的网页。

赔偿计算: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主张侵权人获利,或者由法院酌定。合理维权费用(公证费、律师费、调查费)可以一并主张。情节严重的,还可以要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程序上注意两点:一是先做证据保全公证,网页随时可能删除;二是要求平台删除的,走“通知—删除”规则,通知要写明具体链接和侵权理由。

法院怎么认定?

法院审理企业名誉权纠纷,先判断内容是否失实、是否使用侮辱性言辞,再审查传播范围与指向性,最后确定损失。对消费者基于真实消费体验作出的评价,一般持宽容态度,不轻易认定侵权。

法律怎么规定的?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现行有效)

这条规定怎么理解?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确立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企业名誉权属于民事权益,主张侵权要证明过错、行为、损害、因果关系四个要件,缺一不可。

哪些情况适用、哪些不适用?

可以主张的情形:

  • 对方捏造事实并在公开平台传播,可主张名誉权侵权
  • 内容虽未点名,但相关公众可明确指向本公司
  • 有客户解约、订单取消等实际损失证据
  • 已做网页公证保全,证据固定完整

难以支持的情形:

  • 对方陈述的是真实事实,只是措辞尖锐
  • 消费者基于真实消费体验作出的负面评价
  • 仅在个别私下场合表达不满,未公开传播
  • 无法证明内容指向本公司,或损失完全无法举证

律师提示:要注意什么?

发现负面内容,第一步不是发声明,是公证保全:网页、发布时间、账号信息、阅读转发数据、评论内容。第二步评估内容真假:如果是真实问题,先解决业务问题再谈法律。第三步才是发律师函或起诉。急着对骂,往往把小事炒大。

本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侵权责任编条文整理,条文原文可在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按条号核对。

本文仅供普法学习交流使用。

本文作者:丁传明律师(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2017 年执业至今)
擅长领域:劳动仲裁、合同纠纷、公司法、婚姻家事、强制执行
咨询电话:159-9649-7776(电话与微信同号)
本文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携材料当面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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