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资457万帮儿子上海买房,儿媳要共同还债吗?法院:无共同借款合意,儿子独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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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传明律师
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 13201201710404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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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睢宁:父母为儿子在上海购置两套房多次转款,儿子出具借条约定年利率最高36%,事后老夫妻起诉小夫妻要求共同偿还457万余元及利息。两审法院均认定无证据证明儿媳存在共同借款合意,判儿子独自还款。江苏省高院已立案审查再审申请。

父母出资457万帮儿子上海买房,儿媳要共同还债吗?法院:无共同借款合意,儿子独偿

导语:子女结婚买房,父母出巨资相助,这钱到底是借款还是赠与?如果小夫妻离婚,配偶一方要不要一起还?近日,红星新闻报道的一起江苏睢宁案件引发关注:父母为儿子在上海购买两套房多次转款,儿子出具借条、约定年利率最高达36%,事后老夫妻起诉儿子儿媳,要求共同偿还457万余元及利息。两审法院均认定:没有证据证明儿媳存在共同借款合意,判决由儿子独自承担还款责任。

基本案情:两套房、三张借条、最高年利率36%

张先生与陈女士于2012年登记结婚,婚后先后于2017年、2020年在上海市徐汇区、长宁区购买两套房屋。其间,张先生的父母老张、老李夫妇多次向张先生转款;陈女士也为购房先后向丈夫转款70万元、21万元。

判决书显示,张先生于2017年出具的借条载明借款194万元,年利率36%,一年利息69.84万元;2020年出具的借条载明借款160万元,年利率24%;2023年,他又出具一张81.4405万元的借条。

此后,老张、老李夫妇起诉儿子儿媳,要求二人共同偿还457万余元及利息。对于借款来源,老李表示,第一套房动用了家里积蓄并向外借款,第二套房首付用的是老家拆迁后的剩余资金;她还提到,儿媳所转的70万元实际来自出售婚房的款项——该婚房系老夫妻在儿子认识陈女士之前就在老家全款为儿子购买的,只是房产证迟了数年才办下来。谈到高息,老李解释自己对外借钱成本较高;张先生则认为利率稍高一些,父母的资产更有保障。老李同时表示,如果小两口日子过得好,这些钱可以不还;如今希望拿回借款,为晚年留些保障。

法院判决:无共同借款合意,儿子独偿457万

睢宁县人民法院一审及二审法院均认定:案涉借条均系张先生个人出具,没有证据证明儿媳陈女士存在共同借款合意,案涉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判决由张先生独自承担还款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约定高息”恰恰成为否定夫妻共同借款合意的关键因素:父母与儿子之间约定年利率24%至36%的高额利息,明显超出一般家庭内部资助的常态,说明借贷安排仅在父母与儿子之间达成,难以认定儿媳对此知情并同意共同负担。

张先生对判决结果并不认同,称“我和我父母实际上是一条战线上的”,要求认定夫妻共同还款。据悉,张先生一方已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已立案审查,案件结果仍有待进一步观察。

法律解析:三个核心规则

规则一:夫妻共同债务,以“共债共签”为原则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457万余元借款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借条又无儿媳签名或追认,法院认定其不属夫妻共同债务,符合上述规则。

规则二:父母婚后出资购房,有约定从约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父母主张出资系借款而非赠与的,应当对借贷合意承担举证责任;仅有转账记录、没有借条等借贷合意证据的,实践中往往难以认定为借款。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有儿子出具的三张借条,借贷关系在父母与儿子之间得以成立,但效力不能及于未签字的儿媳。

规则三:“补借条”“高利息”易被穿透审查

在离婚诉讼或离婚前后,一方与其父母“补签借条”“约定高息”主张共同债务的情形屡见不鲜。法院通常会从借条形成时间、利息约定是否符合家庭资助常理、款项交付凭证、出借人经济能力、夫妻双方是否知情等方面穿透审查,防范通过虚构债务稀释另一方财产权益。本案中高息约定反而印证了借贷合意仅在父子(母子)之间发生,值得借鉴。

律师提示

一、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务必“先小人后君子”:是借款还是赠与、借给小两口还是借给子女个人,应在出资时以书面形式明确,并由相应主体共同签字,避免日后各执一词。

二、若出资本意是借给夫妻双方共同购房,应让夫妻双方共同在借条上签字确认,并保留转账凭证、聊天记录等证据;仅由子女一人出具借条,配偶不认可且债权人无法举证共同合意的,配偶一方通常不承担还款责任。

三、夫妻之间对大额举债、大额转账应保持知情与沟通。发现对方在婚姻关系紧张时期集中“补写借条”的,应及时固定证据并在诉讼中主张债务真实性抗辩,必要时申请对借条形成时间进行鉴定。

(本文素材来源:红星新闻2026年9月22日对该案的报道及相关判决书信息,案件再审结果以法院最终裁判为准,本文仅供普法学习交流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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