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子登记在谁名下通常判给谁,但婚后用共同财产还贷的部分及其对应增值,登记方要折价补偿另一方。
“房子是我婚前买的、首付我出的,凭什么分她一半?”这是离婚咨询里最常听到的一句话。真实答案比这句话复杂,但也比它更有章法。
先看一个最常见的模型:男方婚前买房,总价300万元,首付90万元,贷款210万元,登记在男方名下。婚后夫妻共同还贷5年,累计还贷本息约60万元,其中本金约35万元。离婚时房子市值420万元。
按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78条,这套房子先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法院可以判决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属于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但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以及这部分款项对应的财产增值,要由登记一方向另一方补偿。
实务中常用的补偿口径是:共同还贷额 ÷ 总购房成本(首付+已还贷款本息) × 当前市值 ÷ 2。按上面的数字,60÷(90+60)×420÷2,约84万元。不同法院在总成本是否计入利息、是否扣除税费上会有细微差别,但思路一致:还贷是共同的,增值也应当共享。
裁判要旨
法院审查这类纠纷,抓的是三件事:一是首付资金来源,属于婚前个人财产、父母出资还是借款;二是还贷资金来源,婚后工资奖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用共同财产还贷的部分才产生补偿;三是登记状态,登记在一方名下还是双方名下,直接决定是折价补偿还是按份分割。
还有一点常被忽略:父母出资时如果书面明确表示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该部分属于该子女个人财产;没有明确表示的,婚后出资一般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法条原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条解析
这条规定的核心是“房归登记方、钱要算清”。既避免了一套房子被硬性变卖分割,也避免共同还贷一方净身出户。两个易错点:一是只有婚后共同还贷的部分才进入补偿基数,婚前已经还掉的本息不算;二是补偿范围包括对应增值,不是只退还本金。
判断标准:哪些情况适用,哪些情况不适用
适用(可以主张补偿)的情形:
- 婚前一方付首付、登记在该方名下,婚后用工资等共同财产还贷
- 有银行流水和还款记录能证明婚后还贷的具体金额
- 房屋现值能通过评估报告或同小区成交价确定
- 双方对房屋归属协商不成,需要法院判决
不适用(难以按本条主张)的情形:
- 首付和全部贷款均由一方婚前财产清偿,婚后没有共同还贷
- 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并约定为按份共有,应按约定份额分割
- 父母出资时书面明确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该部分属个人财产
- 双方已就房产归属和补偿金额达成书面协议并履行完毕
律师提示
准备离婚的一方,先把三组证据收齐:首付款转账凭证与资金来源说明、婚后还贷的银行流水(标注扣款账户)、房屋现值依据(评估报告或近期成交记录)。这三组材料决定了补偿款是几十万元还是零。
如果贷款尚未还清,计算基数要用已还部分,不要拿总房价直接对半分。
拿不准自己属于哪种情况,可以先听听律师怎么判断。
素材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及各地法院公开的离婚财产分割裁判规则
本文仅供普法学习交流使用。
本文作者:丁传明律师(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2017 年执业至今)
擅长领域:劳动仲裁、合同纠纷、公司法、婚姻家事、强制执行
咨询电话:159-9649-7776(电话与微信同号)
本文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携材料当面咨询
拿不准自己属于哪种情况,可以先听听律师怎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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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的,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离婚的,可撤回申请;三十日期满后双方应在接下来的三十日内亲自申领离婚证,逾期视为撤回。
抚养权判给谁?
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按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已满八周岁的,应尊重其真实意愿。经济条件只是因素之一。
彩礼能要回吗?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后两种以离婚为条件),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法院一般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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