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语:儿子年龄渐长却始终没有谈恋爱,成了母亲最大的“心病”。母亲四处托媒人帮忙介绍对象,不曾想牵线的媒人竟动了歪心思——儿子网上交往的“女友”,从头到尾都是媒人自己假扮的。近日,四川宜宾市筠连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罗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
一、案情回顾:媒人一人分饰两角
2025年上半年,被害人刘某的母亲多次请求罗某甲为刘某介绍对象。罗某甲嘴上答应帮忙牵线,内心却生出骗取钱财的歹念。
为实施诈骗,罗某甲以自己爷爷的身份信息注册微信账号,并对刘某谎称该微信使用者就是自己给他介绍的对象“罗某乙”。自此,罗某甲一人分饰两角,在微信上以“罗某乙”身份和刘某谈起恋爱。
在二人网恋过程中,罗某甲不断编造各类急需用钱的理由,虚构本人生病、父亲住院、哥哥急需资金等事由,多次向刘某索要钱财。沉浸在恋爱中的刘某没有过多怀疑,陆续向对方转账,累计金额达96000余元。
二、骗局败露:频繁要钱引起怀疑
随着罗某甲要钱的次数越来越频繁、理由越来越牵强,渐渐引起了刘某的怀疑。意识到自己可能被骗,刘某随即报警。接到民警通知后,罗某甲到案,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三、法院判决:诈骗罪成立,全额退赔
筠连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综合考虑罗某甲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形后,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罗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责令其全额退赔被害人损失9.6万余元。
律师提示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罗某甲诈骗金额达96000余元,已达到“数额巨大”标准,依法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法院综合考虑其认罪悔罪态度等因素,判处三年四个月,符合法律规定。
网络交友存在一定风险,即使是熟人介绍的相亲对象,也不可完全放下戒备。面对陌生“优质对象”时要保持警惕,遇到转账等要求时更要擦亮眼睛,务必核实对方真实身份。一旦察觉被骗,应留存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及时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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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丁传明律师(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执业十年)
擅长领域:劳动仲裁、合同纠纷、公司法、婚姻家事、强制执行
咨询电话:159-9649-7776
本文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携材料当面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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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的,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离婚的,可撤回申请;三十日期满后双方应在接下来的三十日内亲自申领离婚证,逾期视为撤回。
抚养权判给谁?
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按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已满八周岁的,应尊重其真实意愿。经济条件只是因素之一。
彩礼能要回吗?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后两种以离婚为条件),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法院一般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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