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语:2026年10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文物局联合发布6件依法惩治文物犯罪典型案例。其中,被告人余某才因痴迷盗墓小说,自学盗墓技术并购买工具,两次盗掘东周时期古墓葬,窃得铭文铜戈、玉饰、铜壶、铜鼎等23件文物,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一、基本案情:从小说读者到盗墓罪犯
被告人余某才痴迷盗墓小说,自学盗墓技术,购买盗墓工具。2023年9月下旬、11月初,余某才与他人两次商定共同盗掘古墓葬,携带工具前往湖北省枣阳市兴隆镇某村、吴店镇某村,单独或伙同他人寻找、确定古墓葬位置,共同挖掘盗得铭文铜戈、玉饰、铜壶、铜鼎等23件文物。
经鉴定,被盗的两座墓葬均为东周时期古墓葬,位于湖北省文物保护单位郭家庙墓群保护范围内,具有重要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盗得的铭文铜戈、玉饰、铜壶、铜鼎等23件文物,均为春秋时期文物,其中三级以上文物22件。
二、裁判结果:主犯获刑十二年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才伙同他人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被确定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其行为构成盗掘古墓葬罪。余某才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具有从轻处罚情节。
据此,法院于2026年3月9日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余某才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全链条打击文物犯罪
最高法指出,当前我国文物安全形势复杂,文物犯罪日趋专业化、智能化、职业化,并逐步向互联网蔓延。人民法院坚持“全链条、全过程、全要素”标准,依法惩治各类文物犯罪,坚决斩断“盗、掘、贩、运、销”的犯罪链条。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均为贴近社会公众生产生活、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犯罪类型,旨在进一步强化公众的文物保护和文物安全意识,破除对文物犯罪的模糊认知,杜绝侥幸心理。
律师提示
根据《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规定,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本案中,余某才盗掘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内的古墓葬,且盗窃珍贵文物,依法应在十年以上量刑。法院综合考虑其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体现了罪刑相适应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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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丁传明律师(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执业十年)
擅长领域:劳动仲裁、合同纠纷、公司法、婚姻家事、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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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携材料当面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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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会判缓刑?
被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四个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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